中評社北京6月7日電/網評:“無差別否決”明顯違基本法原意
來源:大公報 作者:陳凱文
反中亂港分子於2020年舉行違法“初選”,意圖借機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的勝算,“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造成政府停擺,乃至行政長官下台的憲政危機。最終參與的47人被控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2條“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日前宣判,16名不認罪的被告當中,14名罪名成立,另有2名被告因被法院視為證據不足而被判無罪,律政司隨即提出上訴的申請,2人則獲准以先前審訊期間的相同條件保釋。
案件宣判之後,法院對於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詮釋,引來了一些攻擊。究其原因,是因為法院認為,被告只要作出違反基本法的行為,即使沒有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亦沒有觸犯本地的刑事罪行,亦可視作實施條文述及中的“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由於案件被告意圖在取得立法會多數議席後,以“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方式,促使政府停擺,做法有違基本法第73(二)條和第104條,因而被判罪成。
法官依法判決理據充分
對此,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質疑稱“判決是否意味基本法違反香港國安法”。之後他接受自由亞洲電台訪問時聲稱,立法會否決預算案最終導致行政長官下台,是“基本法設計之下的權利”,“其實結果只是更換了行政長官,整個制度沒有改變,所以說是顛覆政府其實言過其實。”他又質疑“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之說,指被告有提出“五大訴求”,又指他們是利用否決權,“是可以用來交換政府對其他事情的妥協”云云。
陳文敏由於有著所謂的學者光環,其言論極具迷惑性,所以有著駁斥的必要。誠然,基本法第73(二)條賦予了立法會議員審核財政預算案的權力,但是基本法對於香港應當奉行的公共財政原則,其實亦有明確規定。根據基本法第10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第108條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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