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同時,基本法並無任何條文,賦予立法會議員可以不關乎於香港公共財政的其他事由,行使其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權力。換言之,根據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議員應當單純地以預算案是否符合上述兩條基本法規定,作為是否投票通過的唯一標準。任何議員行使財政預算案審核權時,悖離基本法所述及的公共財政和稅務原則,都是濫用基本法所賦予的立法會議員職權,以及違背就職時所作出的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之誓言。
正因如此,所謂的“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不是指被告有無提出其他的政治訴求作為通過預算案的交換條件,而是指對方無論預算案有否遵照基本法所訂明的公共財政和稅務原則,都會被對方無差別地否決。退一步而言,即使假定陳文敏的質疑成立,以基本法規定以外的政治訴求,作為換取通過預算案的條件,依然是作出法外行為,自然屬於非法手段,而且有同時干擾中央和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之嫌。
須知道,所謂的“五大訴求”,其中一項是要求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即時改以普選產生,但基本法附件一和二列明,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決定權均屬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在過去亦已曾作出決定,香港須在行政長官落實普選之後,立法會才可普選。換言之,被告們若是如陳文敏所言,以所謂“五大訴求”作為通過預算案的條件,便是等同意圖透過濫用預算案否決權,逼使中央推翻過去作出的憲制性決定,意圖使立法會權力凌駕於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之上,反而坐實了對方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意圖。
由是觀之,法院的判決非但沒有“基本法違反國安法”的意味,反而是明確地釐清了基本法所賦予的立法會議員職權,應當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以及其就職時所作出的誓言行事。
維護法治切勿一葉障目
事實上,陳文敏提及基本法第50至52條的條文,其真正的制度設計是以議員沒有濫權和瀆職為前提。議員應當在預算案不符合基本法訂明的公共財政和稅務原則下,才可行使否決權,行政長官則可作出修訂,或在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後解散立法會,只是立法會重選後,假若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便須辭職。
很明顯,此一機制的設立原意,是旨在確保特區政府能夠恪守基本法所訂明的公共財政紀律,以及避免行政長官因一己之見,堅持拒絕簽署立法會所通過的法案,而不是方便議員無視公眾利益,濫用基本法所賦予的財政預算案審核權,將此視作謀取個別勢力政治私利的黨爭工具。有人為包庇昔日同儕,不惜扭曲基本法的制度設計原意,實在是學術失德,有愧於其所謂的學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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