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服務公司退還原告科技公司服務費2.3萬元。同時,原告科技公司在明知自身不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情況下,仍然簽署相關服務合同,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對其予以訓誡。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細化了違背“公序良俗”的具體情形,其中第一款第二項明確“合同影響社會穩定、公平競爭秩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違背社會公共秩序的”,屬於民法典規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
本案中,被告代原告進行了軟件著作權、實用新型專利創作及申請,目的在於不正當地為原告謀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格,不僅擾亂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管理秩序,亦有損市場公平競爭,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還需要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則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雖然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並付出了時間、人力等成本,但由於相關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收取的服務費用應當全額返還。原告亦存在不誠信的情形,也要自行承擔付出時間成本、喪失商業機會等的損失。
(來源:人民法院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