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已經澄清,討論經濟社會發展不會構成犯法,觸犯法例與否須視乎三個要素:“沒有合法披露權限”、“危害國家安全”、“有犯罪意圖”。而咨詢文件中亦明確寫道:“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保護國家秘密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因此……衹有在符合‘沒有合法權限下予以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屬於‘國家秘密’。”
傳媒一般報導社經問題,取材絕大多數來自可見的渠道,例如某地方違泊問題嚴重、某大廈有集團式犯罪、探討貧富懸殊等,這些報導本就不至於用上什麼機密文件,也就不必擔心有沒有披露權限或危害國安。同樣道理,如果是政府主動向傳媒發放消息,希望就某些政策提早觀察公眾反應,由於是政府主動提供資訊,自然不存在沒有合法披露權限的問題。
但如果傳媒透過內部消息披露的文件,那又如何呢?這就涉及到公眾利益豁免的問題。鄧炳強指出,會積極研究接納公眾利益作為披露國家秘密的辯解理由,但他強調,這裡的公眾利益不能只是單純為了滿足好奇心,縱然有豁免,也必須是涉及非常重大的公眾利益。事實上,咨詢文件中亦已強調,在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時,會尊重和保障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有人擔心“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會收窄新聞自由,其實是完全不必要的顧慮。就如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在特區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註冊的本地、內地和海外傳媒機構達到213家,較2018年增加39%。23條也是一樣,其立法目的是為香港社會各行各業,包括傳媒業界保障一個穩定的發展環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昨日發表聲明,表示特區政府的立法建議,符合國際慣例標準,充分保障了根據基本法所列的相關國際公約定下的人權自由、新聞自由。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本身就不容易觸犯,只要遵守法律、謹記作為新聞工作者的專業,就毋須擔心誤墮法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