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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針對間諜行為 絲毫無損新聞自由 
http://www.CRNTT.com   2024-02-02 13:04:39


  中評社北京2月2日電/據大公報報導,特區政府正式啟動23條立法公眾咨詢,香港社會各界紛紛以各種形式表達堅定支持的立場。但也有一些人對立法欠缺全面理解,從而產生不必要的憂慮。例如有人擔心咨詢文件中的“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會影響到傳媒報導新聞的自由。其實“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本身並非針對傳媒,主要是為了應對境外間諜和情報活動的威脅,且罪成的標準極高,香港傳媒的正常運作和報導都不會受到影響,更不會損害到新聞自由。

  在界定何謂“國家秘密”時,咨詢文件充分參考了國家相關法律中“國家秘密”的涵蓋範圍,咨詢文件將“國家秘密”分為七大項:(a)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b)關乎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c)關乎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或關乎香港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或國家或香港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d)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e)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f)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g)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

  除了防務之外,國家秘密的涵蓋範圍還包括了“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社會上因此有人覺得定義太嚴,但如果跟其他海外國家作比較,其實咨詢文件的定義並沒有所謂的“太嚴”,而是“最低標準”。

  例如英國政府的安全保密級別政策便將如被洩露會影響英國的商業、經濟及財政利益而相當可能對英國的安全和繁榮造成嚴重損害的資料,界定為“秘密”;加拿大《資訊安全法》亦禁止“經濟間諜”行為:任何人不得受外國經濟實體的指示或為其利益,透過欺詐手段,向其他人或組織傳達商業秘密,損害加拿大的經濟利益;而美國總統發出關於國家安全資料的保密級別的行政命令13526號也規定涉及科學、科技或經濟而關乎國家安全的事項,如果未經授權披露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可以給予保密級別。可見將經濟、科技相關的事項納入國家秘密,在國際上已是慣例。

  對一般市民而言,平日接觸到國家機密的機會可謂微乎其微,遑論會披露。因此,市民在正常情況下,根本不必擔心會觸犯“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有些人從新聞媒體的角度表達了擔心,例如憂慮在披露特區政府的一些重要政策時,或會涉及“重大決策中的秘密”的範圍,憂慮“誤墮法網”。

  與一般市民相比,新聞工作者確實更容易接觸到一些政府內部的未公開資訊,因此有這樣的憂慮不足為奇。但如果說報導政府內部消息,甚至探討現存的社會問題都會觸犯“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則未免有誇大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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