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
新組建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承擔怎樣的職責?
根據改革方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是“統一負責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監管”,在具體監管職責上,方案提出“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的要求。
這些年來,讓金融監管者頭疼的一個大問題就是:一些新出現的金融行為很難按照原有的部門分工進行有效監管,原來相對清晰的銀行、保險、證券的行業分割出現了一些模糊地帶。金融監管存在盲區,還經常出現“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現象,風險隨之滋生。
此輪改革在中國銀保監會基礎上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通過構建“一行一局一會”的金融監管格局,把所有的合法金融行為和非法金融行為都納入監管,讓未來新出現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都難逃監管,形成全覆蓋、全流程、全行為的金融監管體系。
“這樣一來,即便今後新出現金融機構和金融形式,也都在監管框架之內。”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表示,通過機構設置調整和職責優化,落實黨的二十大提出的“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相關部署,最終消除監管盲區,實現監管全覆蓋。
另外,本次機構改革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也從另一個維度體現了功能監管理念。
專家指出,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不是對原有監管架構的修修補補,而是著眼全局、整體推進,體現了系統性、整體性、重構性的變革,有望推動監管標準統一、監管效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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