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2日電/長期以來,民間投資占全國固定資產投資比重始終保持在55%至59%左右,占製造業投資的比重更是超過80%。經濟參考報發表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投資研究所研究員吳亞平文章指出,
提振民間投資者的信心,鼓勵支持民間投資發展,引導民間投資方向,不僅對擴大有效投資和穩增長、穩就業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而且對拓展有效投資空間、激發投資內生增長機制乃至經濟轉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受多種因素影響民間投資的積極性有待進一步提高,亟須多方施策鼓勵支持引導民間投資發展。
為民營企業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營商環境不僅直接關係民間投資者的信心,也影響到民間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和投資風險管控。各地應依法加強對民間投資者特別是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保護,切實降低民間投資者最擔心的風險,讓民間投資者形成穩定預期,堅定投資信心。實施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明確政府相關管理措施,推動加快形成全國統一的投資大市場。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減稅降費和降成本的政策措施,切實降低民營企業的稅費和社保負擔以及融資、物流、能源電力等成本,增強民營企業的獲得感,讓民間投資者真正有利可圖。
深化投資領域“放管服”改革。政府部門應在投資項目審批和監管中為民營企業提供更好的服務,加強對投資項目的負外部性監管,在項目核准、備案以及規劃、土地、節能和環保等前置審批或監管工作中主動做好服務和引導工作,提高項目審批和監管工作的透明度。優化政府服務內容和方式,大力實施“一站式”服務、“保姆式”服務,落實部門首問負責制,幫助民間投資者少走彎路,有效規避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規範以及土地、環保、安全等方面風險。
加強誠信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設。切實履行政府招商引資承諾和特許經營/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協議規定,不得以各種理由,單方面變更項目選址、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以及投融資方案等重要事項,拖延甚至取消投資項目建設實施,拖延甚至不落實相關政策或事項,拖延甚至不履行投資補助、政府付費或運營補貼等相關責任和義務。充分發揮社會信用信息體系的作用,讓地方政府的失信行為暴露在陽光下。在投資建設領域,在投資市場准入、投資機會獲取、特許經營權授予、PPP項目招標採購和招商引資等方面對民間投資者一視同仁,在項目資金籌措、資源要素配置、建設條件落實以及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和財政補貼資金等方面,公平、公正地對待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等各類經營主體。
為民營企業創造更多的投資機會
切實降低投資機會不公平的問題。地方政府在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重點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以及重點專項行動計劃的研究制定過程中,應主動徵求民營企業等各類投資者的意見和建議,體現民間投資者的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針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公共領域民間投資參與程度較低的問題,各地應在項目前期謀劃和可行性研究論證過程中,充分論證投資的必要性和選擇適宜的投資方式,主動聽取民營企業等社會資本方的意見和建議,評估民營企業投資參與公共領域投資項目的積極性,並增加民營企業投資參與方式的研究論證內容。
規範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的投資行為。在公共領域投資項目尤其是PPP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項目實施方案研究中,要充分考慮民間資本在內的各類投資者在價格/收費機制改革、投資回報機制、投融資方案、投資風險管控等方面的合理合法利益訴求,從而調動民間資本的投資積極性。
著力打破民間資本投資信息不對稱問題。建議地方政府建立常態化的政企對接機制,加強與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聯盟等社會中介組織的合作對接,做好發展規劃與產業政策宣介、投資信息發布和投資項目推介等工作。同時,對於重大投資的公共項目和產業項目,可以邀請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聯盟等社會中介組織推薦同行業領域的“排頭兵”企業。
加大對民營企業投融資支持力度
對民間投資者而言,公平、公正獲取投資項目相關資源要素比獲得公平的投資機會更重要,更能激發民間投資者的積極性。要從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入手,進一步推動規劃、土地、資金和勞動力等資源要素的市場化配置和公平配置,讓民間投資者以公平且相對較低的成本獲取投資項目建設和運營所需的各類主要資源要素。
著力改變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願為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的現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打破融資的“玻璃門”“彈簧門”,公平、公正對待民間投資者等各類投資主體。研究設計適合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努力幫助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鼓勵支持銀行加強與風險投資VC、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資產管理和融資租賃等機構的合作,加強企業/項目信息溝通,通過投貸組合(投資+貸款)、貸租(貸款+租賃)組合等多種方式支持民營企業投資發展。加強政銀合作對接,地方市場監管、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稅務等有關部門要加強與銀行的信息共享,改善銀行對小微企業的信息不對稱狀況,幫助銀行預判小微企業的經營業績狀況以及信用風險。
地方政府應努力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投融資支持力度,設立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償債專項基金或融資擔保基金。鼓勵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產業投資基金,採取專業化管理、市場化方式運作,重點支持創新創業企業投資發展。創新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借鑒近幾年支持地方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公共領域有一定收益的投資項目的政府專項債政策,探索發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在明確和有效落實專項債償還責任的基礎上,通過政府(轉)貸款、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有市場需求和較好收益的中小企業投資發展,重點用於其擴建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建設。
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協同協作投資發展
針對民間投資者總體上小而散,特別是投融資能力相對較弱的現狀,鼓勵支持民間投資者“合縱連橫”,與其他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強強聯合,優勢互補、形成合力,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比如,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組建聯合體的方式共同參與PPP項目競標,支持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聯合投資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項目或交通導向的開發(TOD)項目等綜合開發項目。
鼓勵民間資本創新投資方式。除了直接投資建設基礎設施或產業項目的方式外,支持民間資本與地方政府聯合出資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基礎設施投資基金或重大項目投資基金,地方政府可以適當讓利,但不得對民間資本以及其他基金投資人承諾明股實債、保本保收益、遠期股權回購、承擔投資本金損失等。在民營經濟比較發達、民間金融比較活躍的地區,鼓勵民間資本聯合投資設立產業投資基金或天使投資基金,從而進一步拓寬民間資本投資領域,擴大投資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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