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針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存在的監管手段缺乏、專業人才不足等問題,強化金融管理中央事權,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統籌優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設置和力量配備。同時,壓實地方金融監管主體責任,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為強化資本市場監管職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理順債券管理體制,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劃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公司(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
五、統籌推進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改革。調整中國人民銀行大區分行體制,按照行政區設立分支機構。撤銷中國人民銀行大區分行及分行營業管理部、總行直屬營業管理部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分行,在深圳、大連、寧波、青島、廈門設立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牌子,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合署辦公。不再保留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相關職能上收至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對邊境或外貿結售匯業務量大的地區,可根據工作需要,採取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機構方式履行相關管理服務職能。
六、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國有金融資本是推進國家現代化、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為釐清金融監管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金融機構之間的權責關係,推進管辦分離、政企分開,把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管理的市場經營類機構剝離,相關國有金融資產劃入國有金融資本受托管理機構,由其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七、加強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統一規範管理。為促進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合規履行金融管理職責,解決金融系統隊伍管理的統一性、規範性問題,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納入國家公務員統一規範管理,使用行政編制,執行國家公務員工資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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