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組建科學技術部。科技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居於核心地位。面對國際科技競爭和外部遏制打壓的嚴峻形勢,必須進一步理順科技領導和管理體制,更好統籌科技力量在關鍵核心技術上攻堅克難,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這次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加強黨中央對科技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組建中央科技委員會,中央科技委員會辦事機構職責由重組後的科學技術部整體承擔。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精神,強化科學技術部的戰略規劃、體制改革、資源統籌、綜合協調、政策法規、督促檢查等宏觀管理職責,推動健全新型舉國體制、優化科技創新全鏈條管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
劃轉科學技術部具體管理職責。把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業農村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農村科技進步職責劃入農業農村部。把組織擬訂科技促進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職責分別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把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規劃和政策,指導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科技園區建設,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等職責劃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把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職責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加掛國家外國專家局牌子。科學技術部不再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牌子。
深化財政科技經費分配使用機制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執行和專業機構管理體制,調整科學技術部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協調管理、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等職責。重組後的科學技術部不再參與具體科研項目評審和管理,主要負責指導監督科研管理專業機構的運行管理,加強對科研項目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和科研成果的評估問效。相應把科學技術部所屬中國農村技術開發中心劃入農業農村部,中國生物技術發展中心劃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國21世紀議程管理中心、科學技術部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劃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仍由科學技術部管理。
二、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黨的二十大作出明確部署,要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為解決金融領域長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基礎上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負責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監管,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風險管理和防範處置,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為加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統一規範金融產品和服務行為,把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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