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來普遍存在的賬款拖欠問題,新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要求個體工商戶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個體工商戶賬款,不得通過強制個體工商戶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拖欠賬款”。
針對最新的數字經濟環境,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平台經營者應當在入駐條件、服務規則、收費標準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線上經營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務協議、平台規則、數據算法、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個體工商戶進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費用”。這是為了約束壟斷性平台對線上個體商家的利益侵奪,符合前期出台的反壟斷法修正部分。
針對個體工商戶可能存在問題的懲罰,新條例删除了原有對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制條目,並在第三十五條弱化了原有各種情形懲罰規定,保留了原則性條目。針對一些靈活用工單位通過將勞動者註冊為個體工商戶形式規避雇主責任的情況,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誘導、強迫勞動者登記註冊為個體工商戶”。
在當前個體工商戶快速發展和疫情衝擊及新技術普及的背景下,個體工商戶新條例的出台可以說恰逢其時。第一,其以法律條文形式明確國家對個體工商戶支持的態度,這也是對之前支持中小企業法律的進一步補充,完善了法律體系;第二,新條例釋放出鼓勵、支持、服務個體工商戶發展的信號,能有效提振市場信心。在當前個體工商戶占市場主體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鼓勵個體工商戶高質量發展是促進市場復甦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強心劑。
來源:中國網 作者:孫文凱(中國人民大學國家中小企業研究院副院長,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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