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奴隸制不是美國建國的一部分的說法,美國憲法本身很容易反駁。具體而言,第1條第9款第1項規定在1808年之前,即在憲法生效20年之內,國會不得立法禁止進口奴隸的貿易。1808年,國會最終通過了 《禁止進口奴隸法》。
儘管該法案對國際貿易商施加了嚴厲的懲罰,但並沒有結束奴隸制本身,也沒有結束國內的奴隸買賣。它不僅將貿易轉入地下,而且許多非法貿易的船只也被帶入美國,其“乘客”被賣為奴隸。
最後一艘已知的奴隸船“克洛蒂爾達號”於1860年抵達亞拉巴馬州莫比爾,當時是在國會禁止進口奴隸的半個多世紀後。
根據從1525年至1866年的航運記錄中得出的跨大西洋奴隸貿易數據庫,大約有1250萬受奴役的非洲人被運往美洲。大約1070萬人在 “中間航程 ”中幸存下來,並抵達北美洲、加勒比海和南美洲。其中,祗有38.8萬人抵達北美洲。
因此,美國的大多數受奴役者不是通過進口或 “非自願遷移”,而是通過出生進入奴隸制。
從1619年第一批20多名受奴役的非洲人抵達美國,到1865年奴隸制被廢除,大約有1000萬奴隸生活在美國,貢獻了4100億小時的勞動。這就是為什麼從建國到內戰期間,奴隸制是瞭解美國經濟的“關鍵基石”。
歷史記錄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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