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慶市大渡口區一家營業了近10年主銷牛肉的餐館,經營者張東(化名)提起探店就直搖頭。他告訴記者,從去年上半年開始,店里已經來了4組主播,“都打著探店名義要與我合作,收費最少3000元,我就婉拒了他們。”
令他沒想到的是,被拒的兩組主播,開始對餐館各種挑刺,環境不好、服務差、難吃等惡評蜂擁而至。“好不容易積攢的口碑,差點毀在了幾個視頻上。”無奈之下,張東只得花大價錢請來兩名“網紅”,為店正名。
消費者劉兵也向記者講述了“踩坑”經歷。他在社交平台上看到了多名主播推薦某餐館,並貼出99元團購5人餐鏈接。他到店後卻發現套餐中包含了紙巾、餐位費等,甚至連泡菜也被算進去,為了讓家人吃飽,他只得額外花錢,一頓飯花費了近300元。
線上“種草”線下“踩雷”並非個例。陳丹透露,低價意味著商家要“賠本賺吆喝”,難以長期維繫,而商家也是苦水滿腹,部分主播收取了高價推廣費,卻未帶來多少訂單,看起來不錯的數據,有時是第三方公司在刷量。
“有償探店”需要規範
面對探店,有法律工作者認為,有關方面應落實監管責任,對涉嫌炒作、帶有虛假宣傳性質的探店賬號,應建立有效機制以約束,對涉嫌敲詐勒索的探店主播,更要有所規範。
法律工作者、自媒體普法博主羅維認為,“有償探店”等於給店家宣傳,收了店家的錢或好處。因此,羅維認為,探店是另一種形式的廣告行為,為了保障觀眾的知情權,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有償的探店視頻,應當標注“廣告”字樣。這樣一來,就提醒觀眾,“探店”就是廣告,切莫輕易相信。“‘有償探店’如果屬於廣告行為,就必須遵循《廣告法》。一方面,提醒主播應該客觀評價,為消費者把關,不能進行虛假宣傳。另一方面,若主播觸犯到廣告法規,相關部門處理起來也有法可依。”羅維說。
北京德恒(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建認為,“有償探店”主播不僅是廣告的發布者,在一些情況下還可以看作是廣告代言人。實踐中,為避免爭議,有的主播在發布一般探店類視頻時,會直接標明“無廣試吃”;收取費用的,在視頻簡介或視頻里直接告訴粉絲,這是一則包含廣告的試吃或試用。因此,通常情況下,顧客被視頻吸引消費後覺得上當,很難找主播維權。
李建表示,探店不同於傳統宣傳,由於探店主觀性很大,一些虛假宣傳、惡意評價等情況監管部門很難認定。由於目前相關法規存在空白,導致探店行為的法律屬性和責任劃分不夠明確,給某些以“撈錢”“割韭菜”為目的的主播或商家提供了打擦邊球的機會。
“短期來看,可以用標注‘廣告’及《廣告法》來規範有償探店行為,從長遠來看,應進一步完善相關機制,對探店行為的法律屬性細化。”李建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