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對重整投資人設定股權鎖定期也各不相同,給部分財務投資者留下了套利空間。《指引》對此進行了明確,其中,重整投資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後成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應當承諾在取得股份之日起鎖定36個月,其他重整投資人鎖定期為12個月。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之日起鎖定36個月。
“近年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例增多,但缺乏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特別規範。滬深交易所此次發布的《指引》,是有效履行監管職責、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及時舉措,可進一步優化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體系,有效保護上市公司、債權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有市場分析人士評價,《指引》從制度上推動了破產重整的規範運作。
有業內人士認為,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破產重整事項,是資本市場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體現,有助於更好發揮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另外,在政策指引、司法環境變化以及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大背景下,破產重整將更加回歸“拯救”本源,企業的破產重整之路也會更透明、公平以及暢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