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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對普通員工濫用競業限制
http://www.CRNTT.com   2022-01-12 10:17:52


  中評社北京1月12日電/據人民網評論,競業限制,對大多數人來說是一個陌生概念,即便有所了解,通常也認為與己無關。然而,據媒體採訪發現,不少普通勞動者,如保安、廚師、清潔工等都曾遭遇競業限制,個別企業甚至要求全員簽訂競業協議,給員工增添了不必要的障礙。

   競業限制是一種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措施,其初衷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避免無序和惡性競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企業為避免因人員流動造成知識產權、商業秘密、客戶資源等核心利益受損,通過與相關人員訂立競業限制條款,規避潛在風險,合情合理,也受到法律支持。但是,將這種競業限制條款擴大至普通員工身上,甚至要求全員簽訂競業協議,從而影響員工離開後的就業選擇,則有失公平。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顯然,普通員工並不屬於上述人員。

   在現實當中,企業隨意擴大競業限制適用範圍的行為,司法機關也不予支持。比如,2020年8月,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競業限制糾紛案件,一企業與包括清潔衛生人員在內的全體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均包括競業限制條款。由於任意擴大競業限制中的勞動者範圍,該條款被法院認定無效。

   其實,很多企業並非不知道這種做法的“荒唐”。然而,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究其原因,一是為了增加員工穩定性,減少人才流失;二是避免員工離職帶走客戶;三是在員工離職時,在談判中占據主動地位,等等。可以說,部分企業對競業限制的擴大化使用,使得其由保護企業利益的必要措施,演變成了增強對員工控制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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