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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不是“均貧富”
http://www.CRNTT.com   2021-11-28 09:47:20


  中評社北京11月28日電/曾寫過多篇關於收入分配的文章,我曾在發表的《基尼系數的經濟含義》一文中說,經濟學者在研究收入差距時,應將企業家財產與收入分開。企業家所擁有的廠房、機器設備等是他的財產;而用於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費用,才是他的收入。兩者不可混為一談,不然會誇大企業家與普通人的收入差距,誤導視聽。

  10多年前,我還寫過一篇《幸福的參照》。該文的主要觀點是:人們的幸福感受,不僅取決於自己收入的高低,同時還取決於收入比較的參照。要是自己與自己比,增加了工資他會感覺到幸福;但要是告訴他,其他同事的工資比他增加更多,就屬他最低,他可能立刻轉喜為憂,憤憤不平,之前的幸福感也蕩然無存。

  所以我一貫的觀點,在現階段,我們既不能無視收入差距,也不宜過度渲染收入差距,更不能誇大收入差距。最近學界正在討論“三次分配”,為參與討論我寫了《“三次分配”的制度安排》,不料文章發表後有位相熟的企業家打電話問:“三次分配”何時啟動?我明白他擔心什麼,他是擔心“三次分配”是否會“均貧富”。

  事實上,中央講得很清楚,“三次分配”是鼓勵人們自願捐助,不是均貧富。可人們為何會有此擔心呢?在我看來,是人們一直對“共同富裕”有誤解。何為共同富裕?傳統觀點認為,共同富裕就是同等富裕,不存在收入差距。而要消除收入差距,不僅要調節收入增量,也要調節財產存量。所謂調節財產存量,無疑是“均貧富”。

  從理論上追溯,此觀念最早是來自英國學者莫爾。1516年,莫爾出版了《烏托邦》,指出人類理想社會是消滅了財產私有、人人平等的社會。後來法國學者巴貝夫等人指出,人人平等的社會,收入應該平均分配。再後來,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了“收入均等化定理”,說收入分配越平均,社會福利就越接近最大化。

  這當然是學者的看法。令人不解的是,普通民眾知道莫爾、巴貝夫、庇古的並不多,人們“平均分配”的觀念從何而來?對此,美國學者羅爾斯在《正義論》中作過討論。他認為,“平均分配”是人類普遍的價值認同,或者說是人的天性。其實,中國民間也流行“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說法,意思與羅爾斯的解釋不謀而合。

  有大量事實可以佐證。遠的不說,以中國為例:改革開放之前的30年,國家實行的是按勞分配制度,可那時實際搞的是平均主義分配,吃“大鍋飯”。改革開放後,國家鼓勵一部分人先富起來,雖然人們的收入都有提高,可卻出現了“端起碗來吃肉、放下筷子罵娘”的現象。究其原因,是有人對“收入差距”不滿,產生了仇富心理。

  由此可見,目前社會上確實有人存在“平均主義”觀念,而且根深蒂固,短期內不可能根除。也正因如此,對推動共同富裕,人們往往會想到“均貧富”。而我要指出的是,共同富裕絕不是“均貧富”。那樣做既不符合中央的精神,也有悖於市場經濟分配原則,最終不僅不能共同富裕,反而會導致共同貧窮。

  早在改革開放初,鄧小平就講,我們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根本目標是實現共同富裕。而同時又說,平均發展是不可能的。按照他的構想,要鼓勵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然後讓先富帶後富。當年上大學時,有位教授對鄧小平的構想作過形象解釋。他說好比坐公交車,若乘客不排隊,一窩蜂地擠,堵死了車門誰也上不去;要是分先後排隊,反而容易上車。

  回頭看,鄧小平當初的構想是正確的。現在的問題是,經過40多年改革開放,已經有人先富起來了,中等收入人口超過了4億,那麼怎樣讓先富帶後富呢?中央明確講,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國家憲法也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是說,先富帶後富不能“均貧富”。

  有人說,政府可以鼓勵富人捐助。富人願意捐助當然好,可低收入人口多,捐助怕是杯水車薪。我的觀點,政府應支持富人投資創業。要知道,支持富人投資就是先富帶後富,而且可取長效。投資增加,生產的財富會增加,政府稅收和就業崗位也會增加。讀者想想,社會財富越來越多,國家稅收越來越多,政府是不是可以更好地照顧窮人?

  倘若不是這樣,反過來讓人們“均貧富”,效果必事與願違。聽朋友講過一件真事。張大爺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在城裡打工多年,後來回鄉辦養雞場,收入可觀,小兒子一直在家種地,至今沒娶上媳婦。於是張大爺讓大兒子先富帶後富,拿出10萬元資助弟弟做生意。結果呢,弟弟不善經營,不到半年便血本無歸,而哥哥資金周轉不靈,收益也大不如前。

  一個家庭如此,一個國家也一樣,不能簡單“均貧富”。經濟學講,人的行為選擇是在特定約束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站在富人的角度,國家若不保護私人財產權,富人沒有安全感,自然不會放手投資;站在窮人的角度,如果允許“均貧富”,可以坐享其成,他們也不會勤勞致富。

  分析至此,我最後的結論是:推動共同富裕不能“均貧富”,應重點做好三件事:第一,嚴格保護私人財產權,讓企業家有安全感,支持他們放手投資,將財富“蛋糕”做大;第二,引導企業家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第三,政府應承擔起扶貧的主要職責,用財政資金扶持貧困群體發展生產、提高收入。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王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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