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7日電/據新華社報道,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起草的《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徵求意見稿)》《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徵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徵求意見。根據《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徵求意見稿)》,中國互聯網平台將主要分為6大類、3個級別。《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徵求意見稿)》規定了互聯網平台特別是超大型平台需履行的公平競爭示範、平等治理、開放生態等義務。專家表示,科學界定平台類別、合理劃分平台等級,推動平台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有利於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保障各類平台用戶的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
互聯網平台擬分為6類3級
近年來,數字經濟迅速發展。互聯網平台是數字經濟的基礎設施之一。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發布的《平台經濟與競爭政策觀察(2020)》顯示,截至2019年底,中國價值超10億美元的互聯網平台企業達193家,比2015年新增126家。從價值規模看,2015-2019年,中國互聯網平台總價值由7957億美元增長到2.35萬億美元,年均複合增長率達31.1%。在互聯網平台快速發展的同時,一些問題也在凸顯,如平台“二選一”、大數據“殺熟”、數據安全存在風險等。
為更好推動中國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增強監管的針對性與有效性,《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徵求意見稿)》提出,依據平台的連接對象和主要功能,將平台分為網絡銷售類、生活服務類、社交娛樂類、信息資訊類、金融服務類、計算應用類等6大類。
同時,綜合考慮用戶規模、業務種類以及限制能力,《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徵求意見稿)》將互聯網平台分為超級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3個級別。其中,超級平台的具體標準為:超大用戶規模,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國的年活躍用戶不低於5億;超廣業務種類,即平台核心業務至少涉及兩類平台業務,該業務涉及網絡銷售、生活服務、社交娛樂、信息資訊、金融服務、計算應用等6大方面;超高經濟體量,即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於1萬億元人民幣;超強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超強的限制商戶接觸消費者(用戶)的能力。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認為,《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徵求意見稿)》強調針對不同類型的互聯網平台實施合理的分級分類的規範要求,而不是各種類型的平台“一刀切”,這是一種更加務實的做法,尤其是區分超級平台與其他平台,使得監管措施更有針對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