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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平台的監管需要思路創新
http://www.CRNTT.com   2021-07-08 08:43:59


  中評社北京7月8日電/數字平台的動態競爭、跨界經營、網絡效應、寡頭競爭等特征,使得壟斷問題嚴重且複雜。破壞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抑制創新活力,阻礙高質量發展,需要加強反壟斷監管。但是,強化監管,不是簡單強調從嚴監管、加重責罰,重點在於監管轉型,實質在於監管創新,通過監管轉型和創新切實改進監管。推進高效的包容審慎監管、公平公正監管、協同整體監管、激勵性監管、信用監管和智慧監管、技術賦能監管,是實現平台反壟斷監管的善治之道。

  經濟參考報發表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晉文章表示,作為數字經濟典型企業組織形式和商業模式的數字平台,在快速發展和急劇擴張過程中沒有及時受到應有的反壟斷監管,產生的競爭問題也日益嚴重。數字經濟具有強大的技術、資本、數據聚集效應和資源配置功能,數字平台越來越成為新發展階段社會財富的主要創造和分配場域,關涉社會財富增加、社會福利提高和社會公平分配。在新發展格局下,建設更加完善的國內統一大市場,推動高質量發展和實現共享發展,都對數字經濟公平競爭和數字平台良法善治具有高度期待。

  強化數字平台反壟斷監管也是世界趨勢,具有深刻的全球背景。對數字平台從立法到執法加強監管,已成全球共識。然而,由於數字平台壟斷問題非常複雜,各個國家、地區還在摸索中,如何監管,遠未達成共識。反壟斷監管沒有現成經驗可以借鑒,為避免數字平台反壟斷陷入從過度包容這個極端走向過度管制的另一個極端,或者相反,以至陷入監管悖論,我們需要確立謙抑性理念和積極的包容審慎監管原則,升級改造傳統的監管體系。

  數字平台壟斷的基本特征

  文章分析,數字平台作為數字經濟最主要的載體和最典型的組織形式,天然受數字經濟整體特征的深刻影響,數字平台競爭也具有自身的特征。

  與傳統實體經濟和企業相比,數字經濟及平台具有鮮明特征,與競爭有著緊密關聯的特征主要是雙邊市場特性、網絡效應、破壞性創新及其動態競爭等,直接影響著數字平台市場競爭的獨有品性,進而直接或間接塑造了數字平台壟斷的基本屬性。

  首先,數據成為平台競爭的關鍵要素。在數字經濟形態中,數據已經取代石油成為當今世界最有價值的資源,並成為繼土地、勞動力、資本之後的第四大生產要素。數字平台之間的競爭主要圍繞數據展開,或者因數據爭奪而產生競爭問題,數據封鎖便成為突出的競爭問題。平台寡頭格局之下的數據封鎖,容易造成進入壁壘。其次,平台競爭的動態性更加顯著。競爭是一個過程而非狀態,經濟效率的衡量標準從對既定資源的最優配置轉化為對長期的創新效率的追求。再次,平台跨界競爭日益普遍。跨界競爭叠加創新因素和多元經營,促使數字經濟的市場競爭強度更大、頻率更高、範圍更廣,同時增強了壟斷的不穩定性。最後,平台扼殺式併購和寡頭競爭並存。“贏者通吃”是平台發展的規律性現象,而扼殺式併購加劇了市場集中度,數字平台市場的寡頭競爭格局得以固化和放大。

  基於上述數字平台競爭的特性,平台企業在資本實力、數據優勢、規則制定權力的加持下,運用數據、用戶流量和算法等杠杆撬動各個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導致其商業平台無限伸展,商業疆界不斷擴張,在不同場域出現了一系列壟斷亂象,大部分可歸入傳統反壟斷法視野中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的制度框架內予以監管。但是,由此產生的許多新現象和問題,需要監管上更多關注大平台是否妨礙新機構進入、以算法達成更隱蔽的共謀、拒絕開放應當公開的信息、脅迫或誤導用戶和消費者等問題。現實中,監管沒能跟上平台發展步伐,產生監管滯後甚至監管空白,新問題導致風險隱患積累叠加,數字經濟和平台發展已經進入新窗口期。

  數字平台反壟斷監管亟待理論創新

  文章指出,數字平台市場競爭的特征及其壟斷屬性,為中國數字平台監管從數字競爭規則建構到監管執法改進提出了時代命題,也確定了發展方向。考察發現,現行反壟斷監管規則不能滿足數字平台監管的新需求,更是讓監管執法實踐進退維谷。

  數字平台對反壟斷規則及其分析工具帶來的挑戰,主要集中在相關市場界定、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經營者集中審查幾個方面。
  一是數字平台相關市場界定的挑戰。相關市場界定為識別經營者市場勢力、判定經營者行為的市場損害效果提供了場域,在各類反壟斷案件中均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眾所周知,以替代性分析為主的傳統定性分析方法大多注重產品或服務本身在消費者中的功能用途需求、價格接受度與質量認可度。然而,該方法卻可能難以適應以“非價格競爭”為主的數字平台競爭領域。

  二是數字平台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難題。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與邊際利潤被認為是傳統市場支配地位認定中的重要因素,也被稱作支配地位認定的結構性認定因素。值得注意的是,高市場份額、高市場集中度、高邊際利潤均為平台本身的特征而非衡量市場力量的唯一標準,靜態的分析方法和動態的平台競爭本質上產生抵牾。中國如何通過修法使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認定數字平台市場支配地位時,將平台經營者對數據的掌握、處理及利用能力作為認定因素並使之具有操作性,成為橫亘在數字平台反壟斷監管立法面前的一大障礙。

  三是數字平台經營者集中審查面臨困境。與市場支配力濫用和協議共謀的直接分析靜態壟斷行為和事後規制不同,事前的經營者集中審查,要求執法機構具備較強的經濟預測能力。因為在事前審查時集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尚未體現,預測的難度由於數字經濟的動態性而大大增加。

  數字平台對反壟斷法律規則和分析工具形成挑戰,直接導致反壟斷執法部門面臨監管難題。傳統的反壟斷監管在實施層面亦存在政策運作偏好,一定程度和範圍內存在運動式和選擇性執法,監管公平公正與否經受考驗;以事後懲戒為主,強制性有餘而柔性執法和倡導性監管不足,寬嚴失當,不能滿足數字平台反壟斷監管的現實需要。

  一是包容審慎監管在現實中被曲解。監管面對平台出現“能力缺失”和“監管迷茫”:監管機構期望通過新興行業蓬勃發展來推動業務創新和經濟增長,又擔心阻礙創新,從而忌憚監管,包容有餘而監管不足;監管機構擔心新興業態對既有監管框架和分析工具構成衝擊,使其面臨較大的監管風險,但不知從何管起和如何監管。在主客觀雙重因素影響下,包容審慎監管在現實中演化為弱監管和慢監管甚至不敢和不會監管。

  二是自我規制與激勵性監管被忽略。自我規制是相對於政府規制、監管而言的,具有“規制負擔更小,更有利於政府將稀缺資源用於更擅長的領域”,以及“能夠利用累積性判斷力和經驗去解決政府較難處理的問題”的特點。把“平台競爭行為守則”內化為“數字平台反壟斷合規指引”,值得期待。現實當中,政府監管過於倚重懲戒性監管的作用,忽略對市場主體自我規制的激勵。

  三是反壟斷監管和行業監管各自為政致使平台監管碎片化。即使對同一個行業、企業的反壟斷監管,在中國事實上也存在市場監管部門的專業監管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交叉現象。比如,一些平台企業廣泛涉足網約車、外賣、物流等細分市場,與之對應的監管部門和治理規則卻各不相同。這使不同監管部門在面對平台時猶如盲人摸象,平台在應對各個監管部門不同規則和標準時也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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