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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林鄭月娥6月22日記者會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21-06-23 00:17:21


特首記者會全景(中評社 段曉魯攝)
  中評社香港6月23日電(記者 段曉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6月22日上午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媒體。以下為回答記者提問內容:

  記者:特首,你好,想先問關於《蘋果日報》的問題,該報最快可能明天就會停運,不會再出版,你自己有甚麼看法,會否覺得可惜?壹傳媒早前去信保安局,希望把相關資產解凍,政府暫時的意向如何?會作出的理由又會是甚麼?以及今屆政府任期餘下大約一年多,會否啟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多謝。
 
  行政長官:各位傳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剛才提到的問題是關於近日警務處在國安法下採取的一個行動,一如既往,這些個案進入了司法程序,所有人都不應評論個案的內容,包括行政長官。不過,我或許可以概括地說,我們很快會踏入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一周年。這條法律的重要性是回歸20多年來,香港整體社會在忍受我們欠缺一條國家安全的法律──換句話說,我們在這個如此重要的範疇長期存有法律“真空”──因此當去年六月三十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隨即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頒布實施《香港國安法》,我多次強調特區政府必定會有法必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們不會讓這一條如此重要的法律形同虛設。警務處進行每次行動一定是作了充足的證據搜集,我對於特區政府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同事很有信心。事實上,在香港,警務處或其他執法部門負責搜證、根據法律拘捕涉嫌犯法的人士,最終的檢控決定並不在於警務處,而是在律政司。律政司按《基本法》提出檢控的決定是不受任何干預──我反覆強調,亦不受行政長官干預;而最後判斷一個人、一個機構或一間公司究竟有否犯罪,是在我們獨立的法庭。各級法院會行使其獨立審判權,按法律的詮釋、提交的證據及控辯雙方在庭上的辯解作出決定。這是第一點需要說的,就是《香港國安法》必須認真、嚴肅地執行,不能讓它形同虛設。事實上,國安法的目的除了懲治外,還有防範和制止,因此法律的認真執行對整體社會帶來的利益就是能起阻嚇作用,這樣才能令《香港國安法》發揮最大效能,可以防止,令香港可以長治久安。
 
  第二點想籠統說說,國安法的執行當然是維護國家安全,但大家應記得,我和律政司司長均多次強調,國安法第四條說明,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包括受國際公約保障的人權,亦包括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的人權。然而,所有人權,即個人自由並非絕對的。這說法也不是今日才提出,無論該些人權法案或香港的人權條例都列明,在一些情形下可以依法限制個人或團體行使的權利。究竟在甚麼情況之下?當然包括涉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正如過去18個月,我們透過很多條例規範人們的行為,就是因為涉及公共衞生──當然亦有所謂“風化”的基礎,若涉及public moral,亦可以法例限制部分人行使其權利。
 
  我必須在此重複保安局局長的說話,是次執法行動與一般正常新聞工作完全無關,我們處理的並非新聞機構或新聞報道的問題,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嫌疑行為,因此不能因為涉嫌機構是新聞機構、涉嫌人士是新聞機構的負責人,便指是次工作是打擊新聞自由,是完全無關。換句話說,新聞機構的負責人亦不可以因為屬於新聞機構而以此作為“保護罩”而不遵守法律,因為《基本法》規定,大家亦很支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最終大家應看到,整個執法行動的每一個步驟都是依法辦事,包括你提及的問題,保安局局長亦行使其權力,就涉嫌違反國安法的機構或公司作出資產凍結。凍結資產亦是國際慣例,因為他們所犯的法例非常嚴重,屬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因此必須防範他們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如果有(解除資產凍結)申請,之後怎樣決定,都是依法辦事,由保安局局長處理。如果由於資產凍結引申勞資糾紛,或者導致僱員與僱主的關係出現問題,令僱員受損,大家都知道,香港有非常嚴謹的勞工法例保障勞工權益,包括僱員在公司破產或關閉後會得到的保障。在這方面,大家可以放心,特區政府是一視同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無論有關僱員來自甚麼機構,我們都會為他提供在法律之下的適當幫助。
 
  關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問題。國安法第七條要求特區政府在立法方面繼續進行兩項工作,第一是完成《基本法》之下的規定,這當然是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是要完善其他相關法例,因為雖然20多年來沒有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本地立法,但不能說香港這麼多部法律當中完全沒有條文可用以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譬如在兩、三年前,我們也曾引用《社團條例》採取一些行動。這項工作是需要作兩手準備,一方面是籌備《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另一方面是梳理或激活現行法律以鞏固我們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籌備工作是由保安局牽頭。由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範的七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與現時國安法的四類犯罪行為有同亦有異,所以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不過,正如你所說,現時本屆政府任期餘下一年,我估計我們沒有能力可以在一年之內完成整項《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但我們會爭取盡量做籌備工作。立法工作當然要經過立法會,下一屆立法會要在明年一月才能上任,因此根本沒有足夠一年的時間,但我們作為特區政府,會按《基本法》的要求和國安法第七條,爭取時間做好足夠的籌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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