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7日電/6月2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發布了《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支持人口淨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時長租賃住房租金,具體條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光明網發表評論員文章表示,這一《暫行辦法》,是對4月30日政治局會議所提出政策的一次細化和落實。在這次研究當前經濟形勢與經濟問題的會議上,中央提出,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供給,防止以學區房等名義炒作房價。相關政策,在“十四五”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中以及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都有所提及。
文章稱,在現代社會,房子是人口問題的重大牽制性因素。家庭人口數量的增減,通過房子而形成壓力的大小則呈現幾何倍數的聯動。人們對生育的欲望與預期受限於其對房屋面積大小的預期及其支付能力。而人的生育願望和能力的高峰年齡重合於就業時間不長、支付能力不高的時間段,這是大多數人都要遭遇的自然過程,卻無形中對生育形成了剛性約束。不顧及這種約束而生育,就會受到房子及現實所帶來的多重“懲罰”。
保障公民基本住房權益始終是中央住房改革的出發點與底線。任何調控舉措,都不應背離這一初衷。解決住房問題的手段並非單一,不是所有人都必須通過購買商品房來實現住有所居。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對衝高房價對人們造成的壓力,在人們生育意願和能力高而薪酬、支付能力低的時間段緩衝焦慮情緒,幫助他們及其後代渡過人生最重要也最關鍵的一個時段。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另一大意義,在於其實際上賦予租房者一定程度上的自由。這個自由不僅是選擇城市地點的自由,也是選擇工作的自由。很多中年人哀嘆生活之苦,很大程度是背負著巨額的房貸而只能慣性前行的苦;一些年輕人選擇“躺平”,也是選擇了在加班、升職、掙錢、買房主流路徑之外的“另辟蹊徑”。卸除、緩衝年輕人在社會流動初始階段的最大壓力,這種邊際投入所產生的效益,是勞動力市場以及整個社會煥發出巨大活力的保證。
文章指出,保障性租賃住房,要解決的最大問題是附加在房屋之上的公共權利能不能得到解決。租房的人在教育、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方面與買房的人享有同等待遇,遠非一紙文件就能落實。如果保障性租賃住房改革不能倒逼戶籍、入學等更深層次的改革大步推進,承租人可以享有的公共服務就可能淪為空談。
不僅如此,設計標準、建設標準和配套標準,生活便利程度以及公共設施齊全完善也是保障性租賃住房優劣的重要衡量標準。顯然,如果沒有高標準,租賃房及其所在片區成為某一些人或某一類、某一行業居住,因而帶有層次或身份標簽,那也會產生新的社會問題。
此次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的推進能否對平抑高房價起到積極作用,促進住房回歸房住不炒的本位,尚待觀望。但讓市場的回歸市場同時,發揮好政府這只無形的手的力量,發揮托底作用,這或許是解決城市住房問題的一種好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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