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劉德良建議,居民身份證法應該對身份證電子證照使用過程中的風險進行相應規範。“為了防止身份假冒,應當由使用身份證電子證照的機構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對於使用身份證電子證照的機構,其在出現身份假冒以後必須承擔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經履行了嚴格的比對核查義務。”
據陳猛介紹,我國已經出台了多項與電子證照相關的國家標準,如《電子證照總體技術架構》《電子證照目錄信息規範》《電子證照元數據規範》《電子證照標識規範》《電子證照文件技術要求》《電子證照共享服務接口規範》,但目前仍面臨法律規定滯後的問題。
“身份證制度是國家戶籍管理的一種制度,是認定一個法律關係主體地位的基礎,其重要性不容忽視。”陳猛認為,要解決身份證電子證照的後顧之憂,必須加強身份證電子證照的配套立法。
陳猛稱,立法部門需要及時跟進,縮短修改現行法律的周期,及時消除法律盲區。“確保和加大對身份證電子證照的保護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