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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為他人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如何定罪
http://www.CRNTT.com   2021-01-27 10:44:48


 

  2.白雪梅幫白某某獲得政府價調基金補貼款時未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事後向白某某索要30萬元,能否認定其構成受賄罪?

  孫紅梅:在本案辦理過程中,有人認為白雪梅幫助白某某獲得30萬元補貼款時,未利用其職務上主管、負責或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其與府穀縣物價局相關工作人員之間也沒有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係,所以白雪梅只是利用其個人人際關係幫助白某某謀取了利益,其不構成受賄罪。

  我們認為,白雪梅幫白某某獲得30萬元補貼款時的確沒有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但不能就此認定其索財行為不構成受賄罪。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根據上述規定,判斷白雪梅幫助白某某獲得補貼款後向其索要30萬元是否構成受賄罪,關鍵看其是否利用了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及白某某獲得的利益是否為不正當利益。

  首先,白雪梅是否利用了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係,但是其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繫。本案中,白雪梅雖然與府穀縣物價局的相關工作人員之間沒有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係,但白雪梅身為府穀縣政協主席,屬於府穀縣四大班子成員,在縣里有參政議政的職權,其職權或地位對於府穀縣物價局的工作人員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實際上白雪梅“打招呼”也確實影響到了府穀縣物價局相關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該局某領導稱“白雪梅作為縣政協主席,是縣里的領導,她打招呼了,我就一定要給這個企業錢了”。所以,白雪梅幫白某某獲得價調基金補貼款時,利用了其縣政協主席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其次,白某某獲得的利益是否為不正當利益?在辦理白雪梅案件時,有人提出白某某的公司屬於當時政府補貼對象的範圍,該公司本可以獲得政府補貼,白某某獲得的利益屬於正當利益,所以白雪梅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根據2012年“兩高”《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本案證據證明,根據當時白某某公司養殖場的規模和養殖牲畜的數量,能獲得一定的補貼款項,但因為白雪梅“打招呼”,府穀縣物價局違反價調基金補貼政策,使白某某獲得了當時最高補貼款30萬元。因此,白某某獲得的30萬元補貼款屬於不正當利益。

  所以,白雪梅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幫白某某獲得超標準補貼款,且事後向白某某索要30萬元的行為構成受賄。

  楊學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斡旋行為人事後索財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並沒有明確規定。根據2016年“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本案中,白雪梅利用其職務和地位的影響幫白某某獲得政府價調基金補貼款是受白某某請托,後白雪梅基於該請托事項向白某某索要30萬元。首先,白雪梅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受賄犯罪構成要件。其次,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依照“舉輕以明重”的法律適用理念,國家工作人員未基於受請托而正常履職後收受財物的都以受賄罪定罪處罰,那麼白雪梅接受白某某請托,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幫白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事後又基於該請托事項向白某某索要財物的行為,更具有可罰性。所以,本案中白雪梅以該請托事項為由,無論是事先索取或事後索取請托人的財物,均不影響其受賄罪的認定。

  3.白雪梅本人未實際占有索要的財物,而是直接讓請托人送給第三人,其受賄行為是既遂還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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