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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閩台融合發展法治保障的基本要求及推進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20-11-16 00:13:09


 
  3.社會領域

  閩台社會領域融合,是經濟領域融合過程中外溢效應的體現。相對而言,社會領域的融合在主體上存在多元化,是一個由政府、兩岸人民、非政府組織多方共同參與,通過長期、反復博弈,最終達致優化的合力治理的過程。

  社會領域的融合發展,核心在於為台胞社會生活提供“同等待遇”,聚焦的法律權利主要包括受教育權、生命健康權、社會保險權、工作就業權、住宅權、社會救助權、社會優撫權等。2020年8月17日通過的《中共福建省委關於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動高品質發展超越的決定》中就深化社會領域融合提到“堅持‘非禁即享’,推進各項惠台政策落地,進一步研究更多促進台灣同胞在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等領域享受同等待遇新舉措,逐步為台灣同胞在閩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19〕《決定》中所涉權利,就是台胞在閩社會權保障的核心議題。按照“法不禁止即可為”的基本原則,政府部門應減少“觀念藩籬”,提升城市系統管理水平,為在閩台胞社會融合掃清障礙。

  從制度建構角度來看,在台灣地區,“社會救濟和社會保險在一定程度上是由非政府組織提供的,法律通過稅收優惠鼓勵捐款流向慈善團體”。〔20〕如果法律上能為慈善團體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一方面可以提高台胞群體的自我組織能力和財富互助利用率,另一方面也能與政府承擔的民生保障職責形成有效的互補。

  4.文化科教領域

  目前,福建省人大所制定的涉台文教專項立法衹有兩部,即《福建省招收台灣學生若干規定》(1999年制定,2010年修正)以及《福建省促進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條例》(2015年制定)。除專項立法外,還有其他立法中包含的涉台條款,例如:2009年修訂通過的《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在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對涉台文物的保護;2012年制定的《福建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在第六章專門規定了閩台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2017年制定的《南平市朱子文化遺存保護條例》第31條規定了涉台朱子文化傳承發展的內容。

  為進一步規範兩岸文化科教領域融合發展,建議開展調研,研擬閩台文化交流、文物展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及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等文化交流相關性議題所涉法律問題的地方性法規。

  (三)健全政府和社會法治,探索閩台地方共同治理模式

  多層級共同治理模式是一種完全不同於傳統治理模式的新政策制訂、執行和裁判工具。在該模式下,政府權力與社會需求可在最廣泛的社會共識及共同合意基礎上實現相互協調和治理創新。因此,強化兩岸非政府組織及台胞在社會治理中的有效參與無疑應成為制度努力的方向。在涉及閩台融合中的生態環境保護、科技信息發展、衛生醫療保健、貧困群體救助、教育文化促進等領域,可考慮給予閩台兩地非政府組織及台胞更多的社會治理參與權及受益權,以促使閩台融合法治化在非政府組織及台胞的多層級共同參與的具體實踐中獲得長足發展。

  在台胞個人參與社會治理方式上,福建省已有諸多有益的嘗試。〔21〕台胞在社會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乃試圖以有效和合理的方式,通過個人、家庭與社區參與社會治理及公共事務,以增強居民認同感,纍積互信互惠的社會資本。在制度上,台胞個人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和社區治理,並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故而,政府推進發展意願較高,所取得的社會示範效果亦較為理想。

  另一方面,儘管閩台兩地非政府組織發展迅速,在公共治理領域存在較大的發展潛力,但仍存在規範層面的不利於其發展的制度性障礙。特別是非政府組織合法主體身份獲得不易。201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施行以來,台灣地區非政府組織入閩開展活動有了法律上的依據,但仍然存在難以確定業務主管機關、實質准入條件不明、登記註冊難的問題,從而影響其獲得合法的主體身份。在閩常住台胞自發組成社團,同樣面臨著法律層面的登記註冊制度限制較為嚴格、手續繁多、合法主體身份獲取不易的問題。客觀來看,衹需在社會團體的信息公開、資金運作、項目活動等方面進行有效監管,對其從事的社會公益活動建立科學的外部效益評價機制,就能實現對社會團體的合法性管理,同時,充分發揮其積極影響力,有效參與地方治理,實現深度的閩台社會融合。事實上,有些地方開始著手台灣人團體的合法登記、管理輔導事宜,使兩岸經濟社會融合具有更多的路徑通道,加快兩岸融合進程。

  三、餘論

  “兩岸融合發展作為一種建構型理論,基本上是以政策為先導而產生的。”〔22〕在複雜多變的兩岸形勢下,兩岸人民要實現在一方水土上長久的社會共生,融合發展,建立共同家園,必須要走一條“崇法務實”的現代法治之路。法治的目的,恰在於建構兩岸人民之間理想的溝通條件或環境,實現共同治理對話,共謀未來發展。

  福建省具有對台工作的獨特優勢,是全國對台工作“先行先試”的重要實驗平台。實證研究結果表明,地方制度因素是影響台灣居民在祖國大陸作出區位選擇的關鍵因素。規範化制度環境的完善程度對台灣居民前來經商、就業、定居等行為有著顯著的正面影響。在當下的政治與法律環境下,福建省對台工作“法治化”新理念要求地方政府及時因應福建省對台工作前沿問題,勇於擔當,創新實踐,積極探索全面深化融合發展的實踐路徑。

  注釋:

  〔1〕《習近平: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 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載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網,http://www.gwytb.gov.cn/wyly/201901/t20190102_12128140.htm

  〔2〕《在福建團,習近平提出這些殷切希望》,載新華網,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xxjxs/2019-03/11/c_1124220118.htm

  〔3〕李林:《法治的理念、制度和運作》,《法律科學》1996年第4期。

  〔4〕夏錦文:《區域法治發展的法理學思考——一個初步的研究構架》,《南京師範大學學報》2014年第1期。

  〔5〕周葉中,段 磊:《論“法治型”兩岸關係的構建》《福建師範大學學報 ( 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 年第 6 期。

  〔6〕陳金釗:《法治及其意義》,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22頁。

  〔7〕周麗華:《對當前進一步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的思考》,《現代台灣研究》,2019年第6期。

  〔8〕Klause Stern, Das Staatstecht der Bundestepublik Deutschland, BandⅠ, 1984, S. 936f。

  〔9〕馬長山:《“法治中國”建設的理論檢視》,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2頁。

  〔10〕龐正:《法治秩序的社會之維》,《法律科學》2016年第1期。

  〔11〕J.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ume One: Reason And Rationalization of Society, Boston, Mass.: Beacon Press(1984).

  〔12〕劉國深:《試論和平發展背景下的兩岸共同治理》,《台灣研究集刊》2009年第4期。

  〔13〕立法前評估是指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機構,按照一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某項立法所要達到的目標、所要規範的內容的必要性以及對社會和公眾的影響等所進行的評估。

  〔14〕立法後評估則是指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在某項法律、法規實施一段時間後,對該項法律、法規實施的實際效果、社會影響以及存在的不足和問題等所進行的評估。

  〔15〕參見2012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2013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 上海) 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和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

  〔16〕黎娟:《“試驗性立法”的理論建構與實證分析——以我國<立法法>第13 條為中心》,《政治與法律》,2017年第7期。

  〔17〕侯學賓,姚建宗:《中國法治指數設計的思想維度》,《法律科學》2013年第5期。

  〔18〕《<昆山試驗區條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載江蘇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網,http://www.jsstb.gov.cn/special/15thtech/bhyw/201903/t20190305_12144263.htm

  〔19〕《中共福建省委關於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動高品質發展超越的決定》,載福州新聞網,http://news.fznews.com.cn/dsxw/20200824/5f4304cfd8ce1.shtml

  〔20〕姜峰:《權利憲法化的隱憂:以社會權為中心的思考》,《清華法學》2010年第5期。

  〔21〕事例包括:平潭綜合實驗區聘任台胞為管委會幹部,法院聘任台胞擔任陪審員、調解員,仲裁機構聘任台胞為仲裁員,廈門海滄區聘任台胞擔任社區主任助理等。

  〔22〕劉佳雁:《兩岸融合發展: 政策內涵及價值體系》,《現代台灣研究》2018年第2期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0年11月號,總第2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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