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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基層反貪局長獲刑5年
http://www.CRNTT.com   2020-10-06 11:50:25


 

  公開資料顯示,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等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

  羅建國被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實,便發生在任職偵查監督科科長期間。法院判決書顯示,他利用職務便利,包庇涉嫌強姦犯罪的李某(現已判刑4年半),使其不被追訴。

  2012年4月22日晚,李某在嘉禾縣館強姦了被害人尹某。當晚,尹某向嘉禾縣公安局報案。第二天,李某被刑拘。此後,李某父親托關係“撈人”,送給羅建國1萬元現金和4條軟盒“芙蓉王”香煙,請求幫兒子操作不批捕。

  “如果要不批捕的話,必須要對受害者重新做一份口供,要受害者說自己和李某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你可以去找受害者,做下她的工作。”根據判決書,一位在案證人描述,嘉禾警方提請批捕李某後,羅建國看完案卷向李家人這樣支招。

  同年5月2日,在羅建國的要求下,公安機關再次對受害人進行詢問,尹某並沒更改陳述。於是,羅建國又一次支招,“那就只有讓案發時在場的證人改證詞,說李某和受害人是男女朋友,證明那天晚上他們發生性關係是自願的。”

  因關鍵證人翻證,同年5月3日,嘉禾縣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2016年6月6日,嘉禾縣檢察院對李某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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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委會是檢察院的辦案組織和重大業務工作議事決策機構。2012年5月,羅建國進入該院檢委會。一年後,他被任命為檢委會專委。2014年8月,羅被任命為該院反貪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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