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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倘開罰歐陽娜娜就有“違憲”之虞
http://www.CRNTT.com   2020-10-01 11:25:45


 
  誠然,民眾在行使言論自由時,不得誹謗他人。但歐陽娜娜所詠唱的《我的祖國》,及張韶涵所詠唱的《守護》,全部都是歌頌之詞,沒有任何“誹謗”他人之語。民進黨當局如何“開罰”?而且具體來說,歐陽娜娜參與的《我的祖國》環節,共有六位演員出場,除了合唱部分之外,也有演員獨唱,而歐陽娜娜獨唱的歌詞是“看慣了船上的白帆”、“朋友來了有好酒”,其他涉及政治意味的歌詞都是合唱,畫面呈現則以遠景帶過,而且整場演出並未發言。歐陽娜娜演唱的這兩句歌詞,危害了台灣地區的“安全”了嗎?相反,如果民進黨當局認為她的參演是“針對台灣”的話,她把台灣民眾視為“朋友”,並捧出美酒相迎,難道就是“傷害了台灣民眾的感情”?

  其實,“司法院大法官”對言論自由的解釋,還有一個“更辣”的“釋憲文”。那就是“釋字第644號”。那是針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及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的規定,而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該“釋憲文”認定,該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四條有關人民有結社之自由的規定,“將應於解釋公佈日起失效”。此後,“立法院”據此而修訂《人民團體法》、《集會遊行法》以至《國家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刪去“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的內容,“內政部”也宣佈放寬人民團體和政黨登記的相關規定。因此,不但有“建國聯盟”、“建國黨”、“台獨聯盟”等“台獨”政黨“合法化”,而且也使得“台灣共產黨”、“中華民國共產黨”、“中國共產聯盟”、“台灣民主黨共產黨”等以“共產黨”為名的政黨或人民團體獲得登記成立。而且,台灣街頭也可看到五星紅旗。曾有人要提出進行禁止懸掛五星紅旗的“公投”,也被“中選會”擋了下來。既然如此,歐陽娜娜歌唱祖國、張韶涵讚頌抗疫英雄,就不應當受罰,相反應當受到鼓勵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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