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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錦旗因積極配合、主動退贓獲輕判
http://www.CRNTT.com   2020-08-28 15:18:59


 

  “紅通人員”黃海勇就是這樣的例子。黃海勇於1998年8月出逃,2008年在秘魯被發現和拘捕。在我國向秘魯提出引渡請求後,黃海勇上訴近20次,窮盡所有司法程序對抗引渡。經過我國多部門8年不懈努力,終於推動美洲人權法院依據《美洲人權公約》判決同意引渡。2016年7月17日,黃海勇被引渡回國。最終,他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這是單位走私罪法定的最高刑期。

  寬嚴相濟是我國懲治犯罪的一貫政策,在追逃追贓工作中也不例外。從追逃的“一人一方案”,到後續的“一人一定刑、一人一宣判”,都體現了寬嚴相濟。姚錦旗與黃海勇,因回國投案等情形不同,在判罰上形成鮮明對比,彰顯了依法懲治犯罪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對於職務犯罪境外在逃人員而言,寬嚴兩方面的“事實”就擺在眼前,只有主動回國投案自首,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

  辦理追逃追贓案件的資源進一步整合,反腐敗國際合作法治化水平不斷提升

  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重點案件多涉及外交、反腐敗、警務、檢務、司法、金融、反洗錢等多個領域,單靠任何一個部門都無法獨立完成。以姚錦旗為例,從其被抓獲到被引渡回國歷時僅44天,這是單一部門“各自為戰”時無法想像的。姚錦旗被成功引渡並接受法律制裁,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把反腐敗各方力量最大限度整合起來,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的一個生動縮影。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加大了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大力整合各相關部門的資源,大大提升了效率,有力推動了案件的突破。特別是國家監委成立之後,追逃追贓工作在體制機制上發生重大變化,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進一步加強,辦理追逃追贓案件的資源進一步整合,上下一體的工作機制更加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監委在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中的組織協調、督促落實職責。由此,中央追逃辦統籌協調各部門積極履行反腐敗國際合作相關職責的機制更順暢、合作更有效。

  監察法賦予國家監委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反腐敗執法、引渡、司法協助等領域的合作的職責。作為國家監委成立後的引渡第一案,姚錦旗被引渡回國,為我國反腐敗國際合作法治化水平的進一步提升作出了生動注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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