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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錦旗因積極配合、主動退贓獲輕判
http://www.CRNTT.com   2020-08-28 15:18:59


 

  “從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姚錦旗發布紅色通緝令,到其被引渡回國,不到兩個月的時間走完通常需要數月甚至數年的引渡法律程序,這一成功實踐,體現了近年來積極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的成效。”浙江省監委有關負責人介紹。

  配合引渡、主動退贓,與心存妄想、負隅頑抗,在判罰上形成鮮明對比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5日、2020年4月3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姚錦旗受賄案,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中保引渡條約及相關國際公約規定,及時、公開、公平、公正審判,充分保障了姚錦旗依法享有的知情權、辯護權等各項訴訟權利和人道待遇。在庭審及宣判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共計100餘人參加了旁聽。

  經審理查明,1991年至2005年,姚錦旗分別利用擔任浙江省新昌縣長詔水庫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新昌縣委常委、副縣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轉制、資金周轉、項目開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221.054萬元。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姚錦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鑒於姚錦旗在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期間自願回國接受調查,積極配合完成引渡,如實交代全案受賄事實,可視為自首;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受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已被全部追繳或由親屬代為退繳,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姚錦旗在引渡過程中主動表達回國投案意願,積極配合引渡程序,僅用一個多月就引渡成功,且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及其孳息,從而得以依法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大幅度減輕處罰。而少數外逃人員堅決對抗引渡,使國家耗費巨大人力、物力、財力,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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