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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幹部為何掀起“主動投案潮”
http://www.CRNTT.com   2020-06-16 12:52:38


 

  從政治高度看待、從政治視角考量,紀檢監察機關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精准運用“四種形態”,對主動投案者依照黨紀法規有節有度地施行寬嚴相濟的政策,讓越來越多問題幹部迷途知返,走到了主動投案這條正確道路上來。這不僅有力地鞏固了反腐綜合治理成果,對於政治生態的淨化也大有裨益,充分說明我們黨“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政策的一貫正確性。

  從寬處理必須把握依規依紀依法這個前提

  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提出“對主動投案者依規依紀依法從寬處理”,著眼點固然在從寬,但並不是因此忽視紀律、法律固有的嚴肅性。《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存在“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等情形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在這裡,法律的措辭是“可以”,不是“應當”,也就是說,對主動投案者不是片面從寬、一味從寬。

  落實四次全會部署,紀檢監察機關要牢固樹立法治意識、規矩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嚴格依照規定的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在從寬處理上決不能標準隨意、飄忽不定,更不能在事實證據和性質認定等方面放鬆要求、在案件質量上“放水”、搞人為變通甚至造假。

   現實中,不乏打著“如意算盤”的主動投案者,有的故作姿態、轉移視線,徒有投案之名,卻無交代之實;有的避重就輕、以小博大,企圖交代一部分輕微問題蒙混過關。對此,紀檢監察機關要“擦亮眼睛”“洗淨耳朵”,聽其言是否發自肺腑,查其交代問題是否完全徹底,準確把握主動投案的內涵與要件,綜合考慮投案時機、供述內容、供述穩定性等因素,分析判斷其真實目的,嚴防跑冒滴漏。在決定具體處分時,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既體現組織對主動投案行為的認可,最大限度釋放政治效應,彰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精神,又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紀法為准繩,有什麼問題就處理什麼問題,確保“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主動投案案件的處理涉及紀法銜接、法法銜接,社會關注度高。紀檢監察機關在提出從寬處罰建議時,要確保決策程序公開公正,避免隨意性和暗箱操作。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主動投案案件處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督導,既防止該轉化不轉化、該從輕不從輕,又防止從寬處罰無邊、從輕處理無度。同時,還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既釋放典型案件的漣漪效應,讓問題幹部看到希望,主動向組織靠攏、交代問題,又講清處理依據,正面引導輿論,消除社會公眾對從寬處理的誤解,實現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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