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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國安法具最高法律效力
http://www.CRNTT.com   2020-06-12 11:10:32


 

  港區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全國人大授權制定有關法律,屬全國性法律,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法律效力,因此,港區國安法必然具有凌駕於所有由香港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本地法律,包括《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二)有關意見和發表的自由的規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在行使這些權利時,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此必須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將會用法律規定。至於,下列兩項限制更是必要,包括(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因此,筆者認為,港區國安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不會出現任何牴觸的情況。

  港區國安法只是針對涉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的行為和活動,這只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一個小部分,並沒有涉及到基本法和兩項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居民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權利和自由。

  凌駕“人權法案條例”

  由此可知,港區國安法是完全不會涉及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的人權保障內容,也不會涉及到這項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等條款涉及相關的罪犯的訴訟權利的保障內容。因此,港區國安法的凌駕性並不會也不可能會危害到香港居民的人權保護。

  港區國安法只會羅列涉及上述四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犯罪構成元素和量刑原則。至於,其他一般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以及普通刑事犯罪、經濟犯罪等,都不在港區國安法規管範圍之內。

  其實,如果現在有人在公眾地方高舉標語,請求外國軍隊登陸或入侵香港,按照現行香港特區法律,也觸犯了《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叛逆性質的罪行”,這罪行並不會涉及到兩項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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