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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國安法具最高法律效力
http://www.CRNTT.com   2020-06-12 11:10:32


 

  眾所周知,香港是不實行“違憲審查制度”,但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具有凌駕於其他本地條例的法律地位,改變了香港原有法律的結構和層次,明顯牴觸了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特別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六條有關人權法案遭違反時的補救的規定,“法院可就該項觸犯、違反或威脅違反事件,頒發它有權在該等訴訟中頒發而認為在該情況下屬適當及公正的補救、濟助或命令。”

  其實,外交部早於1991年6月曾對此《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作過評論,表明中方的嚴正立場,對英方的做法表示遺憾,並保留在1997年後適當時候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的權利。

  為免特區法官日後在審理相關案件時,還誤以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具有凌駕於港區國安法的法律地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藉此適當時候,根據基本法第160條的規定,如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牴觸,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這樣正好體現了中央的全面管治權,特別是對授予地方的權利的監督權,以確保地方的權利得到全面準確貫徹實施。同時,也可以使到香港市民真正感受到撥亂反正。

  筆者衷心冀望,港區國安法不要再像2003年香港特區政府自行起草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變成“紙老虎”或者“無牙老虎”,否則,正如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日前在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網上研討會上表示“反對派及其背後的外部勢力則企圖把香港變成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變成一個反華反共的‘橋頭堡’,變成外部勢力一枚牽制和遏制中國發展的棋子”的景象就很大可能會出現。

  當然,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顯示的是一種撥亂反正的決心和意志,採取的是既治標又治本的辦法,目的既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也是為了幫香港早日走出亂局和困局,重返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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