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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實“關鍵少數” 強化中介職責
http://www.CRNTT.com   2020-04-29 16:10:22


  中評社北京4月29日電/據證券日報報道,新證券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國資本市場的法治化、市場化進入新階段。新法是證券領域的基本法,市場化發展意味著監管重心進一步從事前向事中、事後轉移。上市公司的關鍵少數群體(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和中介機構作為資本市場主體監管的核心對象,其表現如何對於有效市場的構建至關重要。前者對上市公司的經營有著重大影響,後者對緩解投融資兩端的信息不對稱不可忽缺。針對二者行為規範和責任追究的升級,是新證券法重塑我國資本市場格局中的一大亮點。

  法人違法,“大腦”難辭其咎

  中外大量公司違法實例表明,董事、高管的恣意妄為或疏於管控是主因或內因,而由於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現實特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往往也難脫幹系甚至就是主謀。例如媒體曾多有報道的ST慧球,公司對外違規擔保達20多億,即是由其實際控制人鮮言及其關聯人實施的。

  新證券法因此加大了對關鍵少數群體的監督約束。例如,第80條已更多涉及該群體的情況變化,作為公司應予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產生較大影響的,還被要求配合公司進行披露。又如,第44條對短線交易的規範中,董監高、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東所受的限制,被拓展適用於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利用他人賬戶的代持。

  更多的變化出現在責任端。招股書中有重大虛假內容的,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類似,也有可能被責令買回證券。董監高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的,上述關鍵少數人將可能成為投資者保護機構所發起派生訴訟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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