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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實“關鍵少數” 強化中介職責
http://www.CRNTT.com   2020-04-29 16:10:22


 

  尤為引人矚目的是在證券民事責任中,新法第85條加大了某些關鍵少數人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義務的兜底責任,其中對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一改舊法中的一般過錯責任原則,轉而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換言之,現在他們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能在因發行人虛假陳述而被訴時免於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往民事訴訟實踐中,原告投資者要舉證證明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過錯,以及該過錯與投資者自身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難度較大。過錯推定責任實質上是將舉證責任倒置,有助於投資者實現民事賠償的主張。
  行政責任方面,新證券法增加了關鍵少數群體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類型,在吸收證監會《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相關內容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關鍵少數人“組織”“指使”和“隱瞞”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均需承擔行政責任。同時,新法大幅提高了針對關鍵少數群體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其可被處高至一千萬元的罰款。對於發行階段的虛假陳述行為,區別於發行人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為計算標準,對關鍵少數群體的罰款幅度為“違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在罰則中,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施加的個人責任,整體上得到加強。此外,隨著刑法修正案準備的成熟,一些聚焦關鍵少數群體的刑事懲戒正越來越近。

  市場對話,“看門人”須歸位盡責

  投融資雙方之間,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中介扮演著橋梁角色。新證券法從壓實中介職責角度,對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義務、追責方式、違法處罰幅度等內容進行了調整,強化了其作為市場“看門人”的作用,有利於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

  在我國資本市場不完善、聲譽和誠信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中介機構對發行人、上市公司違法行為把關不嚴甚至串通協助造假,承擔連帶責任在一定程度上確有必要。新法第85條規定,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與前述關鍵少數群體一樣,需對受損投資者承擔過錯推定的連帶賠償責任;而與舊法第69條不同,這種過錯推定還被延展適用於這些證券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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