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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70年來國家統一的歷史經驗
http://www.CRNTT.com   2020-02-29 00:17:07


 
  二、國家治理規範國家統一進程中的利益關係

  國家治理要運用法律制度對兩岸在統一進程中的政治與事務性議題進行治理,諸如經濟議題、司法議題、社會議題、文化議題等,都需要在“一個中國”的基礎上,按照兩岸尚未完全統一的特殊狀態,來進行國家治理的制度安排,最終促進國家統一。

  (一)“分類治理”模式的構建

  在國家統一進程中,國家是否有能力回應和處理國家內部面臨的分裂等挑戰,以及是否有能力整合國家內部的各種利益、訴求來實現國家統一,這種國家治理能力體現了國家在整合兩岸關係以及應對外部挑戰的治理能力。在國家統一進程中,國家治理能力的高低直接關係著國家統一的核心利益能否得到維護,也直接影響著國家統一的實現程度。

  自1987年兩岸關係恢復正常化以來,隨著大量老兵、台商等台胞群體赴大陸探親、經商、居住,由此便開始產生了大陸在國家統一進程中對台胞群體的治理問題。由於台胞群體身份的特殊性,即台胞一方面具有中國人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持有台灣身份證,直接受到台灣當局的法律管轄與治理,在兩岸尚未完全統一的前提下,大陸很難按照現有的法律制度將台胞群體直接納入管轄範疇。為了解決兩岸尚未完全統一帶來的治理困境,在兩岸交流初期,大陸對台胞主要採取了“分類治理”模式,即在政策管理上將台胞群體作為中國台灣地區的特殊群體加以區分並實施治理,例如對於台商的經商、台胞子女的就學、台灣學生報考大陸高校等都可以採取不同的特殊政策進行對待。大陸為保障台胞權益還專門形成了國家法與地方法並存的、多層次的專門法治保障體系,包括法律(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下簡稱《投保法》)、國務院制定和發佈的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地方人大頒佈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發佈的部門規章與其他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與其他規範性文件。

  針對台胞採取的“分類治理”是基於兩岸關係處於國家完全統一前的特殊狀態而實施的國家治理模式,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決了台胞因特殊身份而面臨的政治法律困境,給台胞在大陸早期的生活、工作與經商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化。但是,由於“分類治理”使得台胞難以享受大陸同胞在公共服務方面的同等待遇,例如,長期以來台胞的職業資格認定、信用貸款以及工作招聘等存在不同的門檻,台灣人到大陸須入住“涉外旅館”,大陸台生無法享受獎學金“全覆蓋”,卡式台胞證無法購買火車票並刷卡進站,這些都導致台灣民眾在大陸遭遇一些問題。隨著台胞台企在大陸的融合程度加快,原來的“分類治理”自然無法適應融合發展的需要,這就需要在國家統一進程中探索出一條新的涉台治理模式。

  (二)融合治理的提出

  隨著兩岸關係進入到和平發展階段,兩岸在經濟、社會、醫療、衛生、海上救助等領域開始密切接觸,由此衍生的事務性議題成為兩岸共同治理的重點,也改變了長期以來兩岸事務在國家治理中存在的一元化主體模式。從2008年開始,兩岸逐步形成由兩岸事務主管部門的溝通渠道、兩岸海協會和海基會的事務性協商、國共兩黨的經貿文化交流以及兩岸各種企業交流和民間交流論壇共同構成的兩岸共同事務協同治理機制,這種治理機制嵌入了兩岸官方、民間團體、企業以及公眾的多種力量,由此形成了兩岸和平發展階段的兩岸共同治理模式④。

  當前,越來越多的台灣民眾在大陸生活、工作以及創業,兩岸關係進入到融合發展的新時代,兩岸融合發展意味著兩岸在經濟、社會以及文化領域的相互深度融合,從而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於原來的“分類治理”已經不適應兩岸融合發展的現狀,兩岸共同事務治理機制也受到台灣當局政治因素的影響,導致兩岸官方協商機制被迫中止,難以對融合發展中的各種事務性議題進行有效治理,這些都使得兩岸關係需要構建一種國家治理機制來解決兩岸融合發展層面的困境。因此,大陸開始在國家治理中考慮如何圍繞兩岸同胞的融合發展問題構建一個新的治理模式,成為大陸在國家治理中的新內容。

  為了解決兩岸同胞在融合發展中的各種實際問題,大陸開始在國家治理體制上進行重大變革,即在國家整體治理中貫徹兩岸融合發展思路,將在大陸生活、工作以及創業的台胞都納入到國家治理的共同範疇,讓其享受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諸如推動台胞在生活、購物、乘車、就業等領域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從中央到地方省市推出的各種惠台措施,都著眼於努力推動國家治理對台胞的全覆蓋,最終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所說的對台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⑤。國家治理對兩岸同胞的共同納入能極大地推動兩岸同胞的利益聯結,促進台胞對當地社會的融入,增強對當地的情感認同,這體現出了國家治理機制對於兩岸同胞的整合能力,也反映出大陸在國家統一進程中對兩岸治理進行的有效探索。

  (三)“兩制”台灣方案的探索

  隨著“一國”在形式與實質上的逐步推進,如何對國家統一後的兩岸關係進行政治制度層面的安排,則涉及到兩岸關係在國家完全統一後的治理模式。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⑥。這成為大陸圍繞兩岸關係對國家治理進一步作出的重大探索,“兩制”方案也成為從融合發展到國家完全統一後的國家治理新模式。

  “兩制”台灣方案是建立在“一國”的前提與基礎上,即祇有在實現國家完全統一的基礎上,按照“一個中國”的政治基礎,才可能形成“兩制”台灣方案的國家治理模式。在國家統一進程中,“兩制”台灣方案作為國家統一後的國家治理模式,不同於和平統一進程中建立於兩岸融合發展基礎上的國家治理,由於國家完全統一後,兩岸在領土主權上實現復歸統一,這意味著兩岸在結束政治對立的基礎上,能夠通過政治協商的形式,在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原則上,在制度法律層面達成關於國家統一的政治整合。同時,原來因為雙方各自實際管轄導致的制度法律障礙也會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國家能夠對兩岸同胞在政治、經濟、社會等諸領域展開同屬一個國家的國家治理。

  “兩制”台灣方案對國家治理體系與國家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隨著國家統一進程的推進,國家治理要在制度法律層面對兩岸現有的政權問題、治權問題等進行新的制度設計,從而在兩岸主權領土復歸統一的基礎上真正實現完整的國家構建。“兩制”本質上屬於治權層面的問題,兩岸按照不同的制度以及生活方式來實施不同的治理模式,但是“兩制”必須要與“一個中國”的政治框架相結合,這就意味著依靠“兩制”台灣方案實施的國家治理一方面必須要考慮兩岸在治權層面的相對獨立性,同時,也必須要兼顧治權與主權的高度統一,特別是兩岸要在國家治理中形成對國家主權的共同維護與捍衛。

  從分類治理、融合治理再到“兩制”台灣方案的探索,體現出了大陸在國家統一進程中從兩岸治理到國家治理的轉變與發展,兩岸越來越被共同嵌入進一個完整統一的國家共同體。兩岸在治理領域展開的實踐為兩岸在主權、治權領域的高度整合提供了寶貴的發展經驗,進一步促進了兩岸走向形式統一與實質統一,圍繞台灣問題展開的國家治理實踐也更加豐富了中國國家治理的多樣性。

  三、國家願景確立國家統一進程中的價值訴求

  國家願景指的是國家所確立的發展目標與前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自近代以來兩岸中國人對國家統一的共同願景,也成為所有中國人致力於國家統一的強烈動因。70年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一直是新中國所構建的發展願景。隨著大陸在經濟、政治、社會等各項領域的全面推進,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發展願景越來越具有可期盼性,這也成為推動國家統一的價值訴求。

  (一)新中國構建國家統一的價值訴求

  “振興中華”一直是近百年來中國人追求的奮鬥目標。新中國成立以來,如何實現統一也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所有中國人共同關心的問題。隨著當時國內外形勢的變化,通過武力解放實現國家統一的難度日益增大,大陸在對台問題上逐步從武力解放轉變為和平解放,而要實現和平解放,就意味著大陸開始通過和平的方式團結認同與支持國家統一的兩岸所有中國人。

  隨著形勢的進一步變化,大陸對台政策從和平解放開始轉為和平統一,並提出了被稱為“一綱四目”的和平統一政策。相比武力解放,和平解放與和平統一在國家統一進程上更加重視兩岸民眾追求的共同目標以及價值訴求,特別是和平統一宣導兩岸中國人共同追求國家統一。但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後的相當長時間,由於大陸發展基礎較弱,造成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缺乏有效的實施手段,這使得國家統一在推進過程中還難以構建出能凝聚兩岸所有中國人的發展願景與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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