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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京津冀生態補償長效機制
http://www.CRNTT.com   2019-09-12 08:51:31


 
  一是釐清補償主體責任。主體責任清晰明了,各方積極性才能充分發揮。中央政府應繼續做好生態補償的協調和監督,積極發揮導向作用,帶動各地積極參與生態補償。同時,加快相關市場領域的改革,盡早實現利用市場手段進行補償。

  二是科學確定生態補償標準。利益相關方協商和市場定價機制相結合,是未來京津冀生態補償標準制定的基本方向。應建立生態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分年度對各類生態資源投入情況進行專報,為相關標準的制定提供客觀的核算依據。可考慮引入第三方生態價值和環保成本獨立評估,核算生態服務補償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保形勢變化,建立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可考慮每2年調整一次,充分激發生態服務提供方的積極性。

  三是促進補償來源與形式多元化。逐步實現財政專項、社會資金等資金來源的多樣化,推動政策、項目、技術、實物等補償形式多元化,強化生態補償的持續性。需考慮逐年提高生態補償資金在財政支出的比重,設立京津冀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實行專門賬戶獨立管理;探索多種類型的產權交易形式,發展京津冀區域生態產品與服務新業態,推進水權交易、碳匯交易、排污權交易等區域試點;適時開展生態補償稅(費)試點工作。

  四是注重公眾參與。贏得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是京津冀生態補償取得實效、實現長效的重要基礎。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公眾對生態補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健全信息公開機制,及時發布生態補償相關信息,保障公眾對生態補償的知情權、監督權;吸收一定數量的三地專家學者,參與制度設計和政策制定,為科學決策提供智力支持;發揮區域內環保組織的作用,對生態補償事宜進行跨行政區的監督。

  五是建立健全實施保障機制。系統建立評估、監督、立法執法機制,是促進京津冀生態補償和治理常態化、高效化的重要保障。可考慮建立京津冀生態補償常設機構,負責生態補償重大事務決策與協商平台建設;建立區際生態補償評估機制,對補償標準、補償形式、補償效果進行客觀動態評估;建立生態補償監督考核機制,對補償資金的籌集到付、規範使用等事項進行督察,確保生態補償資金用在實處;推動生態補償機制法治化,盡早推動京津冀生態補償協同立法,推進實現生態補償有法可依,用法律法規保障區域生態利益的公平分配和經濟社會成本的合理共擔。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河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 執筆:田學斌 趙培紅 張永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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