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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出制度 激發市場活力
http://www.CRNTT.com   2019-07-25 08:42:58


  中評社北京7月25日電/近日,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逐步建立起與現代化經濟體系相適應,覆蓋各類市場主體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

  人民日報發表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張世君作文章分析,為中央在經濟工作方面重大戰略部署的一部分,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加快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去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穩步推進企業優勝劣汰,加快處置“僵屍企業”,制定退出實施辦法。事實上,任何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國家,都離不開關於市場進入、市場運行以及市場退出的基本制度。這既是維護經濟秩序穩健運行,保障市場有效競爭的需要,也是增強市場主體風險意識,提高市場配置資源效率的需要。《方案》的出台,有助於進一步破除無效供給,推動化解過剩產能,將那些停產半停產、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瀕臨倒閉,長期占有各類社會資源的低效、無效企業從市場中加以清除,從而實現產業結構和資源配置優化,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方案》構建了法治化、常態化、科學化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體系。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我國對於各類經營主體退出市場更多使用“關停並轉”的處理手段。這些措施多帶有行政化干預色彩,而非真正的常態化、科學化的市場退出方式。對此,《方案》明確提出要堅持市場化改革、堅持法治化方向、堅持保護各方合理權益、堅持約束與激勵並舉,具體包括規範市場主體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銷制度、完善破產法律制度等7個主要領域。這些規定,基本涵蓋了各類市場主體退出的主要方面,搭建起法治化、常態化、科學化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

  需要看到,各類主體退出市場,涉及的經濟法律事務與所影響的社會層面極其廣泛,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各方協同合作。基於權責一致的精神,《方案》的各項具體改革設計均明確了牽頭負責單位或職責分工單位,打破了部門之間、區域之間存在的改革壁壘。在具體推進過程中,應當依據《方案》規定,積極探索政府、法院、社會機構之間的協同合作機制。其中,政府的主要職責在於統籌協調,側重解決全局性、宏觀性問題;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探索公正高效的司法處置機制,著力解決各類具體法律問題;相關社會機構要與政府、法院、各類市場主體進行積極溝通,提供優質的專業服務。

  《方案》的出台,也將有助於相關立法的完善,推動破產法等法律的修改工作。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涉及多領域法律法規,只有及時啟動各相關領域法律法規的立法修訂程序,才能切實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比如,《方案》不僅涉及普通商事企業市場退出制度建設,也涉及自然人、金融機構、國有企業、非營利組織、非法人組織等特殊主體的市場退出問題,可以考慮就一些成熟的經驗做法先試先行,待條件成熟時再修改完善相關立法。

  文章強調,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方案》的出台,以明確的改革原則和翔實的改革舉措,彰顯了國家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決心,必將進一步實現產業結構和資源配置的優化,推動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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