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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科創板17條”引熱議
http://www.CRNTT.com   2019-07-10 09:44:48


 

  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作人郭克軍表示,本次《意見》首次把交易所的自律規則作為裁判相關方法律責任的依據,為科創板試點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他指出,截至2019年7月4日,上交所已制定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類自律規則8項、上市發行類自律規則3項、發行承銷類自律規則3項、交易類自律規則7項。根據《意見》,對於上交所經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創板發行、上市、持續監管等業務規則,只要不具有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依法參照適用,為人民法院在涉及科創板糾紛中裁判相關方民事責任提供了依據。

  “此次《意見》的出台,就是從司法審判這個角度,給馬上要正式推出的科創板打了一劑強心針和穩定劑。”金杜證券業務部合夥人柳思佳說。

  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確保科創板改革落到實處

  多位與會代表表示,《意見》壓實科創板公司股票發行環節各參與主體職責的同時依法提高市場違法違規成本,是提升中介機構服務質量、確保科創板業務依法合規開展、確保科創板各項改革政策落到實處的重大舉措。

  中信建投合規總監丁建強說,《意見》從“不造假、不賣假、不買假”等三方面對發行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投資人等三類主體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強調科創板及資本市場是法律法規治理下的、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的市場,威懾市場各類參與主體,對市場有敬畏之心、對法治有敬畏之心,不可以視規則為無物,不可以假借市場自由之名遊戲法律。

  華泰聯合證券合規總監李洪濤說,《意見》在明確科創板公司股票發行環節各參與主體職責的同時依法提高市場違法違規成本。一方面,《意見》充分考慮到了發行造假行為誰是最重受益人的問題,通過明確區分各方所應承擔的、與其相匹配的不同責任,有利於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有效遏制發行造假利益驅動。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了科創板公司股票發行環節證券服務機構、保薦人各自需履行的責任,有利於社會可接對中介機構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形成統一認識,有利於形成中介機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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