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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出台
http://www.CRNTT.com   2019-05-28 10:30:33


 

  第五章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

  第十九條 黨委(黨組)每年應當結合全會或者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總結考核,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接受對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幹部的民主評議。

  第二十條 參加民主評議人員範圍,地方一般為參加和列席全會人員,其他單位一般為參加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總結考核會議人員,並有一定數量的幹部群眾代表。

  提拔任用幹部民主評議對象,地方一般為本級黨委近一年內提拔的正職領導幹部;其他單位一般為近一年內提拔擔任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第二十一條 “一報告兩評議”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會同被評議地方和單位組織實施,評議結果應當及時反饋,並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參考。

  對評議反映的突出問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採取約談、責令作出說明等方式,督促被評議地方和單位整改。對認可度明顯偏低的幹部,被評議地方和單位應當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分析、作出說明,並視情進行教育或者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評議地方和單位應當向參加民主評議人員通報評議結果和整改情況。

  第六章 專項檢查

  第二十三條 黨委(黨組)開展常規巡視巡察期間,同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通過派出檢查組等方式,對選人用人工作進行專項檢查。

  結合專項檢查,可以對領導幹部擔當作為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檢查組在巡視巡察組組長領導下開展工作。檢查前,巡視巡察組應當向檢查組提供所發現的選人用人問題線索。檢查組發現的主要問題,應當提供給巡視巡察組,並寫入巡視巡察報告。

  第二十五條 檢查工作結束後,檢查組應當形成檢查情況報告,報派出檢查組的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黨委(黨組)負責人審定後,與巡視巡察情況一並反饋,並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六條 被檢查地方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情況,對照檢查反饋意見抓好整改落實,並於收到反饋意見後2個月內向派出檢查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整改情況。派出檢查組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整改情況的監督,確保問題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條 對選人用人問題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單位,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可以視情開展重點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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