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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11月14日電/廣東省教育廳11月12日在官方網站刊登《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由廣東省教育廳、省委宣傳部、省政法委等13部門聯合出台,對校園欺凌的分類、預防、治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建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辦法》規定,地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宣傳、政法、公安、民政、司法、人社、衛生、團委、婦聯、殘聯等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判本地區學生欺凌形勢和治理對策,統籌推進本地區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妥善處理學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確引導媒體和網絡輿情。
《辦法》對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職責進行詳細分工。其中教育行政部門是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的牽頭單位,負責對學生欺凌治理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牽頭做好專門學校的建設工作。《辦法》規定,學校應根據本校實際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學生欺凌事件進行認定和處置。
重視學生欺凌事件的防治
《辦法》重視學生欺凌事件的預防,要求教育部門應運用道德與法治課程培訓、典型案例引導、防欺凌教育現場會等多種方式指導學校切實加強防治欺凌教育。
根據該《辦法》,教育、共青團、婦聯等有關部門協調合作,開展親子關係、夫妻婚姻關係的教育指導,幫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婦聯組織應通過學校或村(居)委會定期組織開展家長講座、父母課堂等形式多樣的專題培訓,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進行指導。學校要制定和完善防治學生欺凌日常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
學校應在10日內完成調查
《辦法》特別規定了“學生欺凌苗頭”的定義、表現及處理方法。《辦法》對學生欺凌事件的四種種類作出規定,即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以及欺凌者依法已達到法定責任年齡,欺凌行為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或犯罪,且不屬於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的學生欺凌事件。根據規定,“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的”“侮辱其人格,程度較輕的”“損壞他人財物,價值較低的”“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貶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的”等行為均屬於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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