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記者:您認為,我們應該如何全面、客觀地看待這次台灣“公投法修正案”?
王英津:我認為,要全面、完整地認識這次“公投法”修正案,必須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不僅要研究台灣“公投法”的修正條文,而且要研究“公投法”的原來條文。因為某些過去因高門檻而這些年來被束之高閣的“公投法”原文,可能會因這次修正案所規定的低門檻有所激活,進而會對兩岸關系產生負面影響。
二是不僅要研究民進黨對“公投法”修正的態度,還要研究國民黨對“公投法”修正的態度。前面已經分析過,這裡不重複。
三是不僅要研究台灣地區的“公投法”,還要研究國外的公投法。將台灣的“公投法”與國外的“公投法”進行比較,才能更清楚地發現台灣“公投法”的問題所在。
四是不僅要看到民進黨推動“公投法”的民主動機,而且要看到其背後的“台獨”動機。這麼多年,台灣公投政治一直被困在“鳥籠”裡,從實施層面看,自2003年12月31日台灣“公民投票法”公布實施以來,在全台灣地區先後舉行過三次6案公投,這6案均因未投票人數未達到公投法第30條規定的50%門檻而遭否決。在島內各縣市先後舉行的公投,共有四次3案(有一案曾重複投票),其中3案遭到否決,1案獲得通過。由此可見,台灣各界推動“公投法”修正的確有完善和落實直接民主的需求和願望。但是,強調民主動機并不能掩蓋或否認其“台獨”動機,否則也是不客觀的。
五是不僅要研究台灣“公投法”的現狀,也要去研究台灣“公投法”的緣起和歷史演變化。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已經賦予了人民擁有“創制、複決權”,并允許訂立相關法律實行之,按理說,台灣無須再推行“公民投票法”。但民進黨為了與“中華民國憲法”的“創制、複決權”概念相區別,以便在法理上落實“台獨”,於是積極推動出台“公民投票法”,在這一意義上說,“公民投票法”本身就是民進黨刻意追求“台獨”的產物。倘若不從歷史發展的脈絡來理解“公投法”及其修正案,就不容易看出其“台獨”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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