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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共中央印发条例:工作机关一般不设秘书长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4-13 10:44:44


 
  第四章 決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 黨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机关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決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決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根据集体決定和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黨的工作机关应当通过召开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讨论決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学习贯彻黨中央、上级和本级黨委的有关決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讨论贯彻执行本机关职责范围內相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決定本机关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审议向黨中央或者本级黨委以及上级黨的工作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部署本机关黨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黨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科学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对重大事项的決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徵求意见、专业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決定等程序。

  第十九条 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由黨的工作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召集並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对決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並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黨的工作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领导班子決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黨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组织推进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決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由部长(主任、书记)或者委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和有关內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不得代替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作出決策。

  第二十二条 黨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加強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增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守黨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黨內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黨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黨主体责任,落实黨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決维护黨的纪律,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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