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黨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強黨的领导和黨的建设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黨的工作机关可以与职责相近的国家机关等合併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合併设立或者合署办公仍由黨委主管。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的事项,可以交由现有工作机关牵头协调或者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解決的,不另设常设办事机构。
第六条 黨中央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併或者变更,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黨中央审批決定。
地方黨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併或者变更,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由本级黨委讨论決定后,报上级黨委审批。
第七条 黨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決策形式是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组组长或者纪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
黨的工作机关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黨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常务副职,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
黨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一般不设秘书长。确有必要时,经黨中央批准,黨中央职能部门可以设秘书长。
第八条 黨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內设机构。內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併或者变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黨的工作机关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內配备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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