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2日電/中央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加強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有計劃有重點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會組織。
國務院法制辦要抓緊推動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定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分類標準和具體辦法。
發起人應當對社會組織登記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對社會組織登記之前的活動負責,主要發起人應當擔任首屆負責人。
建立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強化社會組織負責人過錯責任追究,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責令撤換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據央視《新聞聯播》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後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意見》指出,目前社會組織工作中還存在法規制度建設滯後、管理體制不健全、支持引導力度不夠、社會組織自身建設不足等問題。從總體上看社會組織發揮作用還不夠充分,一些社會組織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釐清政府、市場、社會關係,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於改進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有利於激發社會活力,鞏固和擴大黨的執政基礎。各地區各部門要站在戰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作為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來抓,主動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全面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扎扎實實做好各項工作。
《意見》的基本原則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改革創新。堅持放管並重。堅持積極穩妥推進。
《意見》的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法規政策更加完善,綜合監管更加有效,黨組織作用發揮更加明顯,發展環境更加優化;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社會組織制度基本建立,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競爭有序、誠信自律、充滿活力的社會組織發展格局基本形成。
《意見》還就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完善扶持社會組織發展政策措施,依法做好社會組織登記審查,嚴格管理和監督,規範社會組織涉外活動,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加強黨對社會組織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作了具體部署。
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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