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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22 09:52:18


 
  強化社會組織發起人責任。發起人應當對社會組織登記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對社會組織登記之前的活動負責,主要發起人應當擔任首屆負責人。建立發起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發起人不得以擬成立社會組織名義開展與發起無關的活動,禁止向非特定對象發布籌備和籌款信息。黨政領導幹部未經批准不得發起成立社會組織。經批准擔任發起人但不履行責任的,批准機關要嚴肅問責。

  管理監督

  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管理。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約談、警告、責令撤換、從業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實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建立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強化社會組織負責人過錯責任追究,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責令撤換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推行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加強對社會組織資金的監管。稅務部門要推動社會組織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對於沒有在稅務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要在本意見下發後半年內完成登記手續;加強對社會組織非營利性的監督,嚴格核查非營利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落實非營利性收入免稅申報和經營性收入依法納稅制度;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稅務檢查,對違法違規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依法取消稅收優惠資格,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社會組織和主要責任人。審計機關要對社會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加強對社會組織活動的管理。民政部門要通過檢查、評估等手段依法監督社會組織負責人、資金、活動、信息公開、章程履行等情況,建立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將社會組織的實際表現情況與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掛鈎。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取締未經登記的各類非法社會組織。對被依法取締後仍以非法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公安機關要依法處理。

  自身建設

  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針對不同類型社會組織特點制定章程示範文本。社會組織要依照法規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以及黨組織參與社會組織重大問題決策等制度安排,完善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成為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主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社會組織黨組織要緊緊圍繞黨章賦予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開展工作,團結凝聚群眾,保證社會組織正確政治方向。

  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引導社會組織建立活動影響評估機制,對可能引發社會風險的重要事項應事先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探索建立各領域社會組織行業自律聯盟。規範社會組織收費行為。

  推進社會組織政社分開。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規範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從嚴規範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從嚴審批,且兼職一般不得超過1個。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後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係,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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