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一審改判11年
據悉,此案歷經判決生效後的申訴、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院再審以及發回重審,市一中院重審後認為,許繼仁利用職務便利,受賄數額64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指控許繼仁以為糧食倉庫的職工解決住房為名,向城建公司索要住房,經使用許繼仁夫婦工齡折算房款後取得海淀區價值37萬餘元的住房一套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法院不予認定。鑒於許繼仁案發前已將贓款退還,可從輕處罰。最終,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許繼仁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
上訴要求改判無罪
隨後,許繼仁又上訴要求改判無罪。許繼仁的辯護人指出,一審認定許繼仁受賄且索賄劉家窑房款64萬餘元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不構成犯罪。此外,一審雖認定許繼仁購買海淀區的住房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明顯的無罪證據沒有被采信,以“事實不清、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為理由認定不構成犯罪不當,請求改判無罪。
市高院認為,綜合全案證據能夠證實許繼仁索要劉家窑住房的犯罪事實,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均不予采納。最終二審維持原判。
(來源:北京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