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問:黨員到底能不能炒股?
《條例》並沒有改變原來的規定。原規定“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是違紀的情形之一,這與現在條款第一款開頭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在文字表述上重複。修訂中只是從立法技術上删除了“個人違反規定”這一內容,沒有改變原來的內容。黨員只要不屬於規定與內部有關的幾類不能炒股的人員,不是靠內幕消息和非法手段從資本市場獲利的,炒股是大可放心的。
八問:黨員交通違法算不算違紀?
《條例》規定,不論何種犯罪行為,只要是犯罪情節輕微由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由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均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這就意味著,亂停車被貼條,闖紅燈被扣分,亂並道壓黃線……這些交通違法行為固然不可取,但從法律角度講不算犯罪,也不需要動用《黨紀處分條例》;但那些觸犯刑律,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險駕駛罪等判刑的,那黨紀就不會視而不見了。
九問:黨員幹部辭職後當“土豪”能否規避紀律處分?
《條例》規定,對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要給予紀律處分。這是保持艱苦樸素政治本色的需要。揮金如土、過分奢靡,如果是發生在群眾身上,別人最多是搖搖頭,說句“土豪”。而對黨員來講,不管是否擔任領導職務,都要受到紀律的追究。日前,一個村主任為了給獨生子辦個“像樣的婚禮”,向紀委報備酒席數量未獲通過後,選擇辭職,頂風辦了40多桌酒席,最後沒逃脫紀律的懲罰。與此有關,一些黨員用自己的錢買豪車豪表,只要超過當地的正常水平,紀委就要找他的麻煩。
十問:黨員私生活不檢點屬不屬私事?
《條例》把原來的“通奸”、“包養情婦(夫)”修改為“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使紀律處分的面更寬更嚴更准。在老百姓那裡,通奸是兩情相悅的事,而領導幹部跟下屬發生所謂的通奸,多數帶有脅迫性或者誘惑性,用“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更恰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