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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媒體:取消晚婚假有違全面二孩政策本意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1-16 10:36:05


 
  有關負責人表示,“取消晚婚晚育假”是因為,當前男女初婚年齡已經到了25歲左右,初育年齡到了26歲以上,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的情況,國家也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不過,國家“不鼓勵晚婚”,不代表“國家不鼓勵結婚”,既然要鼓勵“一對夫婦生兩個娃”,為什麼縮短實際上的婚假?變原來的“特殊獎勵”為“普惠性獎勵”,不好嗎?“全面放開二孩”的改革,至少應該是“帕累托最優的改革”,不應該損及任何人的福利,為什麼現在變成了減短婚假呢?

  不鼓勵晚婚晚育,不應等同於取消晚婚假

  目前的情況是,城市男女的結婚年齡幾乎普遍達到晚婚年齡,換言之,之前普遍享受著10天到一個月的婚假。而如今,在取消“晚婚假”之後,全面被削減成了3天的婚假,這是勞動者為數不多的休假福利的一次性削減。

  婚假只給3天,是什麼概念?按照1980年2月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也就是說,在1980年(晚婚年齡)的婚假就達到15天,而且還另計“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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