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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紀委副書記:發揮巡視“利劍”作用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8-14 09:45:37


 
  問:巡視工作條例賦予巡視工作哪些新的工作方式和權限?

  答:巡視工作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必然要求工作方式的改進創新。巡視工作條例從有利於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出發,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原條例規定的受理信訪、到有關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提請有關單位協助等三種方式進行了修改,並增加了“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准的其他方式”這一授權性條款,這些規定進一步拓寬了巡視發現問題的途徑。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工作方式的改進,為巡視發現問題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時也意味著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權限,嚴格依紀依規開展巡視就顯得更為重要。為此,條例規定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並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

  問:巡視工作條例在巡視成果運用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和要求?

  答:巡視成果運用事關巡視制度的嚴肅性和生命力。中央對巡視成果運用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每輪中央巡視情況匯報時,都對巡視成果運用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巡視工作條例按照中央要求,總結實踐經驗,對成果運用要求更嚴格、規定更具體:一是明確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職責。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二是實行巡視情況“雙反饋”。明確“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三是規定整改情況“雙報告”。要求“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四是賦予巡視機構督辦職責。強調“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採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五是強化黨員、幹部和群眾監督。提出“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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