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自黨的十六大正式開展巡視工作以來,巡視制度在探索中發展、在發展中不斷創新完善,中央和省區市創造積累了很多有效經驗和做法,也需要以制度形式固定下來。同時,影響和制約巡視深入開展的體制機制、隊伍建設等方面問題也日益凸顯,亟需通過修訂條例加以解決。不難看出,修訂條例完全是巡視實踐發展的結果,是巡視工作不斷深化的內在要求。
問:我們了解到,巡視工作條例修訂歷時近兩年,請您談談這次條例修訂的原則、過程和特點。
答:條例修訂工作自2013年10月啟動,歷經調研、論證、反覆修改、不斷完善的過程。原試行條例共有6章49條,修訂後共7章42條。這次修訂將原條例第二章“機構設置”和第四章“人員管理”合併為“機構和人員”一章,增設第三章“巡視範圍和內容”、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删除10條,增加3條。修訂中,我們始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遵循黨章。嚴格根據黨章規定,與黨內有關法規精神一致,做到銜接順暢、規範準確。二是與時俱進。深入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充分吸納實踐創新成果。三是突出重點。不求面面俱到,重點解決事關巡視工作發展的重大問題。四是必要可行。對形成共識、確有必要的作出修訂,確保可執行、易操作,重在貫徹。
修訂工作有幾個顯著特點。一是調研深入。不僅各中央巡視組多輪巡視實踐檢驗了各項工作部署,中央巡視辦還專門對22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巡視工作組織開展了專項檢查,到部分省區市作了專題調研,對42家開展巡視的中央單位進行深入了解,為修訂條例提供了大量現實依據。二是論證充分。條例初稿形成後,王岐山同志多次主持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專題會議進行討論和研究,並與5省區黨委書記座談,聽取修改意見。趙樂際、趙洪祝同志分別組織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地區和單位組織部長、紀委書記意見建議。條例修訂組先後20多次對相關內容進行深入討論。三是發揚民主。將條例徵求意見稿普發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和各中央巡視組徵求意見,並委托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徵求下級黨組織的意見建議。此前,條例修訂組還認真聽取了10多個地區、單位以及軍委巡視辦的意見建議。可以說,條例的修訂集中了全黨智慧、體現了全黨意志。四是程序規範。按照黨內立法工作規定,條例修訂稿經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後,先後提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和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中辦法規局核文後,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發布,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巡視工作條例修訂頒行的整個過程,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巡視工作的高度重視,確保了條例作為黨內基礎性法規的立法嚴肅性和權威性。
問:請問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作了哪些重大修改?
答:巡視工作條例規定,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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