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有媒體報道,“吳英案”的兩位律師經一年多的詳細調查和整理得出答案:“吳英案”總資產減去總負債還剩3.8億元,吳英已足夠還債。而幾年前案發時,當地公安機關查封的“吳英案”資產估價約為1.7億元。當初,資不抵債、喪失償還能力,是將吳英定性為“詐騙”的重要原因。
曾有媒體連發質問:“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如何界定及確定?是不是民營企業家只要是借錢還沒有歸還,就要被定性為詐騙?”
對此,王紅志律師解釋道:“民間借貸只存在於正常的雙方主體之間,用於經營生產或者其他用途,意圖比較明確,同時對象比較特殊,一般在普通朋友、同事、親戚之間發生。而非法集資體現了一種吸收和存儲的功能,會破壞金融秩序。比如有一方吸收了公眾的存款,按照高額利息存儲後再對外進行借貸,賺取一定的利差,破壞了金融機構的秩序。”
“非法集資涉及刑事責任,而民間借貸糾紛僅是民事責任。”王紅志說。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有非法集資的犯罪,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8月6日《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台時,又對此問題進行了重申。這裡即應用了“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
對於這兩份司法解釋,前者主要是針對普通的民事關係,後者涉及非法集資的刑事法律關係,“這是法律適用和解釋上的問題。”王紅志說,“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還沒有覆蓋到刑事案件上。如果存在非法占有、惡意消費、揮霍等行為,那就涉及集資詐騙的問題了,就要適用2010年關於審理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
年利率10%也不一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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