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1日電/記者從交通運輸部獲悉,《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稿今日向社會徵求意見,擬對收費期限作出調整: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償債期按實際償清債務所需時間確定,各省實行統借統還;特許經營高速公路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償債期、經營期結束後,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實行養護管理收費。
具體看,收費期限擬作如下調整:
(一)有關高速公路
1、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實行統借統還,不受償債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費償還債務的原則以實際償債期為准。
2、特許經營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並通過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收益調節等方式控制合理回報。高速公路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30年,但是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高速公路,經批准可以超過30年。
特許經營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後,由政府收回統一管理,與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收費公路中處於償債期的高速公路實行相同收費標準,統一收費。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施收費公路改擴建工程,將一級公路改建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債務或者社會投資的,可重新核定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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