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全國組織機構
第三十二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中國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總會和地方紅十字會推選的會員代表以及與有關部門協商產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代表比例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會員人數和紅十字事業發展需要決定。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中國紅十字會理事;
(二)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規劃;
(五)決定中國紅十字會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顧問。
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理事會聘請國家領導人擔任。
第三十四條 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的職權是: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指導執行委員會工作;
(三)出席紅十字運動國內外重要會議、活動,參與重要事務。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其決議。理事會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會,會議有效。理事會決議由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
(五)增補、更換或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六)
審定中國紅十字會工作報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等報告;
(七)
審定下一屆理事會組成方案;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
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效。常務理事會決議由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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